員工離職前複製公司電腦檔案至私人硬碟之法律追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新創公司之負責人,發現一名即將離職之員工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司電腦,將檔案資料複製至私人隨身硬碟。當事人當場要求該員工打開隨身碟以檢視內容,惟該員工多次拒絕,並主張該等檔案係其在職期間之個人創作資產。雙方就檔案著作權歸屬存有爭議,過程中當事人已全程錄音,且雙方先前有簽署合約約定職務上之創作著作權歸屬公司。該員工目前已離職且未再進入公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於離職前複製公司電腦檔案至私人硬碟之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 該等檔案之著作權歸屬為何?員工主張之「個人創作資產」是否成立?
  • 若檔案屬公司之營業秘密,員工之行為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之侵害?
  • 雇主之錄音及簽署之合約,在訴訟上之證據力如何?
  • 雇主對已離職員工提起告訴之勝算及實際執行之可行性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雇主可考慮之法律追訴途徑主要有以下數種。首先,若被複製之檔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定義——即具有秘密性(非一般可得知悉)、經濟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則員工未經授權複製之行為,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侵害營業秘密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雇主須舉證檔案確屬營業秘密,且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如設定權限、標示機密等級等)。

其次,就著作權法而言,依第11條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案雙方已簽署合約約定職務上創作之著作權歸公司所有,則員工擅自複製該等著作,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員工主張檔案為「個人創作資產」,在有契約約定之情況下,此抗辯成立之可能性較低。

第三,就刑法部分,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複製公司檔案,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此外,若員工係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公司電腦中之電磁紀錄,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至於民事方面,雇主可依勞動契約之保密條款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已有之錄音及簽署之合約,在訴訟上均可作為有力之證據。建議提告前先委請律師評估各項告訴之成立可能性及舉證充分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離職前擅自複製公司檔案至私人硬碟之行為,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及刑法等多項法律責任。雇主已有錄音證據及著作權歸屬合約,具有相當之舉證基礎,提告成立之可能性值得評估。

  1. 立即盤點被複製之檔案清單,確認哪些檔案屬於營業秘密、哪些屬於職務著作,並準備相關證據。
  2. 妥善保存錄音證據及雙方簽署之著作權歸屬合約正本,作為提告之核心證據。
  3. 檢視公司內部是否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如檔案加密、權限管控、機密標示等),此為營業秘密法成立之關鍵要件。
  4. 檢查公司電腦之存取紀錄及複製紀錄,透過資訊人員調取電腦使用之數位鑑識資料。
  5. 先寄發律師函予該前員工,要求返還或刪除所有複製之公司檔案資料,並保留不進一步法律追訴之可能。
  6.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最適切之告訴名目,視檔案性質選擇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或刑法背信罪提起告訴。
  7. 加強公司內部之資訊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員工離職時之檔案清查及設備歸還標準作業流程,防範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