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公司之間原無書面勞動契約,已任職逾一年。公司近日突然要求當事人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當事人詳閱後發現契約內容極其不合理。當事人希望瞭解若拒絕簽名,是否可依法終止勞雇關係並請求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原無書面契約之不定期勞動關係,雇主得否於任職中要求勞工簽訂新的書面契約?
- 新契約內容若較原有勞動條件不利,勞工是否有權拒絕簽署?
- 勞工拒絕簽署不合理新契約,雇主以此為由解僱是否合法?
- 勞工得否主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保密條款之合理性應如何判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者,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合意即可成立。當事人已任職逾一年,雙方雖無書面契約,不定期勞動契約已然成立,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既有之勞動條件(包括薪資、工時、職務內容等)定之。公司於任職中要求簽訂新的書面契約,若新契約內容與既有勞動條件相同或更優,尚屬合理;但若新契約內容較既有條件不利,實質上即為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勞工有權拒絕。
關於保密條款部分,雇主要求勞工簽署保密協議,在合理範圍內係屬正當,但條款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實務上法院審查保密條款之合理性,會考量:保密義務之範圍是否明確、保密期間是否適當、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附有競業禁止條款等因素。若保密條款之內容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特別是若保密條款實質上包含競業禁止之效果,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須符合法定要件(包括雇主應有補償)。
若勞工拒絕簽署新契約後,公司以此為由解僱勞工,此解僱欠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屬違法解僱。勞工得選擇:(1)主張解僱無效,請求恢復僱傭關係及給付被解僱期間之工資;或(2)接受終止並請求資遣費。另一方面,若公司以強迫簽約為手段對勞工施壓,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之情事,勞工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為較為積極之權利行使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已有逾一年之不定期勞動關係,有權拒絕簽署較現有勞動條件不利之新契約。公司不得以勞工拒簽為由解僱,勞工亦得視情況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仔細閱讀新契約全文,逐條標註不合理之處,特別留意薪資、工時、競業禁止、違約金及保密義務等條款。
- 以書面向公司表明拒絕簽署之理由,並保留書面往來之紀錄。
- 切勿在壓力下貿然簽署,一旦簽署後主張契約無效將更加困難。
- 若公司因拒簽而予以解僱或施加不利處分,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並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 評估是否主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公司之行為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可於知悉後三十日內行使此權利。
- 確認公司是否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若有違法情形可一併向主管機關檢舉。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就新契約之具體條款進行合法性評估,並擬定最有利之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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