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月薪制正職員工,月薪28,000元,於5月23日離職。公司人資告知離職當月因未滿一個月,改以日薪計算,僅計算實際出勤之17天,週六、週日休假日不計入有薪日數。人資之計算方式為月薪27,470元除以30再乘以17天。此外,當事人於5月1日勞動節有出勤上班,但公司未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當事人對上述薪資計算方式之合法性提出質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月薪制員工離職當月,雇主得否將薪資改為日薪計算並排除週六日?
- 月薪制員工離職當月之在職日數應如何正確計算(是否應包含例假日及休息日)?
- 勞動節(5月1日)為法定國定假日,勞工於該日出勤雇主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 公司使用之計算基數27,470元與實際月薪28,000元不符,是否有短付工資之情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月薪制員工之薪資結構,依勞動部歷來函釋見解,月薪已涵蓋當月全部日數之對價,包括工作日、例假日(週日)及休息日(週六),而非僅計算實際出勤日。因此,月薪制員工離職當月之薪資計算,應以「月薪除以當月總日數,再乘以在職日數(含例假日及休息日)」為正確計算方式。本案中,當事人於5月23日離職,在職日數應為5月1日至5月23日共23天(含週六、週日),正確計算應為28,000元除以31天再乘以23天,約為20,774元。公司僅計算17個工作日而排除週六、週日之計算方式,顯然低估應付薪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關於計算基數之問題,公司以27,470元而非實際月薪28,000元作為計算基準,差額為530元,此部分亦屬短付工資。除非公司能證明月薪結構中有部分款項屬於非經常性給與(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項目),否則應以約定月薪28,000元作為計算基礎。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417號函亦明確指出,月薪制勞工之日薪計算,應以月薪除以30日為原則。
另就勞動節加班費部分,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若雇主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以月薪28,000元計算,日薪約為933元(28,000除以30),勞動節出勤之加班費應為933元。公司未給付此筆加班費,構成違反勞基法第39條之行為,依同法第79條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之薪資計算方式明顯違法。月薪制員工離職當月之薪資應以月薪除以當月總日數再乘以在職天數(含週六日)計算,不得僅計算工作日。此外,勞動節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亦屬違法,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補發短付之薪資差額及勞動節加班費。
- 計算正確應領薪資:以月薪28,000元除以31天(5月總日數)再乘以23天(5月1日至23日在職天數),正確薪資約為20,774元,另加勞動節出勤加班費933元。
- 向公司人資提出書面異議: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指出計算錯誤,要求依法補發短付之薪資差額及勞動節加班費。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公司拒絕補發,應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依法給付正確薪資。
- 保全薪資計算相關證據: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銀行薪資入帳紀錄及與人資之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向當地勞動檢查處檢舉公司違法短付薪資及未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勞檢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
- 確認薪資明細之提供: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薪資明細,當事人得要求公司提供詳細之薪資計算明細以供核對。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且短付金額確定,得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因金額較低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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