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擔任消毒防治師,公司以完成工單之預計工時計算薪資(例如實際施作20分鐘,公司以預計工時1小時計薪),疑似屬於責任制之工作型態。當事人因家屬過世需請喪假,但不確定此種計薪方式下是否仍享有喪假權利,以及喪假期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發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毒防治師之工作型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責任制」之要件?
- 以預計工時計薪之勞工,是否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有關喪假之規定?
- 喪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應以何種標準計算?是否以預計工時換算?
- 雇主若拒絕給予喪假或不給付喪假期間工資,勞工可循何種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勞工因婚喪等事由得請假,假期內工資給付依相關規定辦理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責任制工作者適用範圍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工資定義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雇主應提繳退休金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責任制」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消毒防治師目前並未經勞動部核定為適用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因此即使公司以預計工時計薪,在法律上仍應完整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規定,包括請假權利。公司片面宣稱「責任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關於喪假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遇有喪亡事故時,得依親等關係請給喪假,且假期間工資照給。此為勞工法定權利,不因計薪方式之不同而受影響。所謂「工資照給」,係指勞工於喪假期間應領取與正常工作日相同之工資,不得扣減。以預計工時計薪之勞工,其喪假期間之工資應以其平日正常工作可獲得之報酬為計算基準。
實務上,勞動部曾多次函釋指出,不論勞工之計薪方式為月薪、日薪或按件計酬,均享有法定假別之權利。若雇主拒絕勞工請喪假或於喪假期間不給付工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處以罰鍰。勞工亦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論公司是否自稱「責任制」,消毒防治師並非經勞動部核定之責任制工作者,當事人依法享有喪假權利,且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雇主不得以計薪方式特殊為由拒絕給假或扣薪。
- 確認親屬喪亡之親等關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查明可請喪假天數(父母、配偶8日;祖父母6日;兄弟姊妹、子女3日)。
-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喪假申請,保留申請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檢視自身工作是否確為勞動部公告之責任制適用範圍,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適用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名單。
- 若公司拒絕給假或扣減工資,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訴。
- 保留薪資單、工單紀錄等相關證據,以利計算喪假期間應領工資金額。
- 如遭不當對待,可向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機制申請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就個案計薪方式進一步評估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