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工作者喪假與工資給付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擔任消毒防治師,公司以完成工單之預計工時計算薪資(例如實際施作20分鐘,公司以預計工時1小時計薪),疑似屬於責任制之工作型態。當事人因家屬過世需請喪假,但不確定此種計薪方式下是否仍享有喪假權利,以及喪假期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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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消毒防治師之工作型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定「責任制」之要件?
  • 以預計工時計薪之勞工,是否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有關喪假之規定?
  • 喪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應以何種標準計算?是否以預計工時換算?
  • 雇主若拒絕給予喪假或不給付喪假期間工資,勞工可循何種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責任制」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消毒防治師目前並未經勞動部核定為適用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因此即使公司以預計工時計薪,在法律上仍應完整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規定,包括請假權利。公司片面宣稱「責任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關於喪假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遇有喪亡事故時,得依親等關係請給喪假,且假期間工資照給。此為勞工法定權利,不因計薪方式之不同而受影響。所謂「工資照給」,係指勞工於喪假期間應領取與正常工作日相同之工資,不得扣減。以預計工時計薪之勞工,其喪假期間之工資應以其平日正常工作可獲得之報酬為計算基準。

實務上,勞動部曾多次函釋指出,不論勞工之計薪方式為月薪、日薪或按件計酬,均享有法定假別之權利。若雇主拒絕勞工請喪假或於喪假期間不給付工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處以罰鍰。勞工亦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論公司是否自稱「責任制」,消毒防治師並非經勞動部核定之責任制工作者,當事人依法享有喪假權利,且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雇主不得以計薪方式特殊為由拒絕給假或扣薪。

  1. 確認親屬喪亡之親等關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查明可請喪假天數(父母、配偶8日;祖父母6日;兄弟姊妹、子女3日)。
  2.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喪假申請,保留申請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檢視自身工作是否確為勞動部公告之責任制適用範圍,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適用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名單。
  4. 若公司拒絕給假或扣減工資,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訴。
  5. 保留薪資單、工單紀錄等相關證據,以利計算喪假期間應領工資金額。
  6. 如遭不當對待,可向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機制申請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
  7.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就個案計薪方式進一步評估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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