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工作三天後,於第三天晚間提出離職。因新工作報到日期在即,無法親自前往領取薪資,遂提供銀行帳戶影本請求雇主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惟遭雇主以「領薪日預期不候」為由拒絕支付。此外,當事人反映第三天工作期間連續工作七小時後始獲准用餐休息,質疑雇主違反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應給予三十分鐘休息之規定。當事人希望釐清雇主以預期不候為由拒付薪資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領薪日預期不候」為由拒絕給付已工作天數之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工離職後提供銀行帳戶請求轉帳發薪,雇主得否拒絕?
- 勞工連續工作七小時始獲休息,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5條有關休息時間之規定?
- 勞工僅工作三天即離職,其工資請求權之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所謂「全額給付」,係指雇主對於勞工已提供勞務之部分,應依約定工資比例計算並如數給付,不得以勞工未親自到場領取為由拒絕支付。雇主所稱「領薪日預期不候」之說詞,在法律上並無任何依據,蓋工資給付義務不因勞工未能於特定時間親赴領取而消滅。況且當事人已主動提供銀行帳戶影本請求以轉帳方式給付,雇主仍執意拒絕,顯屬違法拒付工資之行為。
就工資給付方式而言,勞基法並未限定工資僅得以現金面交方式發放。實務上,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為常見且合法之給付方式。雇主以勞工未親自到場為由拒絕給付,實質上構成「拖欠工資」。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若雇主仍拒不給付,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亦明確指出,工資請求權不因勞動契約終止而消滅,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仍負有給付積欠工資之義務。
另就休息時間部分,勞基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當事人連續工作七小時始獲准休息,明顯違反上開規定。雇主違反第35條規定者,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亦可處罰鍰。需注意的是,休息時間之安排係雇主之法定義務,不得以業務繁忙或人手不足為由免除。實務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違反休息時間規定之案件,亦會依法裁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預期不候」為由拒付已工作三天之薪資,明確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勞工已提供銀行帳戶請求轉帳,雇主拒絕支付即構成違法積欠工資。此外,令勞工連續工作七小時始獲休息,亦違反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 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工資:以書面方式向雇主催告給付積欠之三日工資,載明銀行帳號及限期給付日期,留存日後訴訟證據。
- 向勞工局申訴: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法積欠工資及違反休息時間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命雇主給付。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給付積欠工資,調解程序免費且具法律效力。
- 保全相關證據:保留工作排班紀錄、出勤紀錄、與雇主之通訊對話紀錄(如LINE訊息、簡訊)、銀行帳戶影本提供之證明,以證明已工作天數及雇主拒絕給付之事實。
- 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應於時效內行使權利。
- 一併主張休息時間違規:於申訴或調解時,同時檢舉雇主違反連續工作四小時應給予三十分鐘休息之規定,以利主管機關一併查處。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因金額較低可循小額訴訟程序辦理,訴訟費用低且程序較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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