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職期間經醫療診斷罹患惡性腫瘤(淋巴腫瘤),依法請假進行手術治療。住院手術期間,公司以電話通知當事人做到月底為止,未說明任何資遣理由,亦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提供謀職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此外,當事人之下班打卡記錄遭公司人資部門任意塗改。當事人希望了解公司於員工患病住院期間逕行資遣、且未依法給付相關費用之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以及應如何採取法律行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在員工因病住院治療期間通知終止契約,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3條之解僱禁止規定?
- 公司未說明資遣理由、未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
- 公司未提供謀職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另構成獨立之違法事由?
- 人資部門任意塗改打卡記錄之行為,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勞基法之出勤紀錄保存義務?
- 當事人得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醫療期間之解僱限制。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此條主要適用於職業災害之情形。本案當事人所患為惡性腫瘤(非職業病),故是否直接適用第13條之絕對解僱禁止尚有討論空間。然而,即使不適用第13條,雇主欲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法定事由,且須踐行第16條所定之預告程序。本案公司以電話通知做到月底、未說明任何法定事由,此片面終止行為已明顯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雇主僅因勞工生病請假即予以資遣,不符合「不能勝任工作」之要件,蓋勞工因病暫時無法提供勞務與確定無法勝任工作係屬二事,雇主不得等同視之。
其次,公司違法之項目涉及多項勞基法規定。第一,未依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及謀職假:依當事人之年資應有相應之預告期間(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十日前、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為二十日前、三年以上者為三十日前),且預告期間內應給予每週不超過二日之謀職假。第二,未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此為雇主終止契約時之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第三,未依第19條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此影響勞工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之權利。以上每項違反均構成獨立之違法事由,當事人得分別主張權利。
第三,關於打卡記錄遭塗改之問題。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不得偽造。人資部門任意塗改打卡記錄,不僅違反前述出勤紀錄保存義務(可處罰鍰),更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出勤紀錄係計算工資、加班費之重要依據,塗改出勤紀錄之目的若係為短付工資或規避加班費之給付,其不法意圖更為明顯。當事人應儘速取得原始打卡記錄或其他出勤佐證(如門禁紀錄、通訊軟體簽到紀錄等),作為日後請求加班費差額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在員工患病住院期間逕行資遣、未說明法定事由、未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未提供謀職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已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多項規定。打卡記錄遭塗改部分另涉及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當事人有充分法律基礎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
-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要求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限期回覆,同時表明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 蒐集與保全證據:保留公司來電通知資遣之通話記錄(或事後以書面確認)、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紀錄、薪資明細、原始打卡記錄照片或副本,以及被塗改後之打卡記錄對照。
-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公司違法資遣、未給付資遣費、塗改出勤紀錄等多項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法裁處罰鍰。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謀職假工資,以及因塗改打卡記錄所短付之加班費差額。
- 申請失業給付: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若公司拒絕開立,可由勞工局協助認定非自願離職。
- 評估提起刑事告訴:就人資部門塗改打卡記錄之行為,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偽造變造私文書之刑事告訴。
- 委託專業律師處理:鑑於本案涉及違法資遣、資遣費請求、出勤紀錄偽造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委託專業勞動法律師全面評估並協助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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