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無薪休假、職務調動情況,勞工能主動申訴請求資遣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該公司經營狀況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虧損或業務緊縮」情形。自某年五月起,公司以因應疫情為由通知員工實施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最初未明確約定期限,至今已超過半年。此外,公司近期以同條款資遣一名會計人員後,要求擔任一般行政職務之當事人承接該會計人員之工作內容,然而兩者職務實質上並不相關。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得要求恢復原薪資、能否拒絕不合理之職務調動、以及能否主動向勞工局申訴請求資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無薪休假實施超過三個月且未重新徵得勞工同意,勞工得否要求恢復原有勞動條件?
  • 公司資遣會計人員後要求行政人員承接非相關職務,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得否拒絕?
  • 公司已達資遣條件卻不主動資遣員工,勞工能否主動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勞工向勞工局申訴後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等同於請求資遣?
  • 無薪休假期間之勞動條件變更,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定勞工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無薪休假部分,依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需延長應重新徵得勞工同意,且屆期應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本案中無薪休假已超過半年,且公司從未重新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當事人完全有權要求公司恢復原有之工時與薪資。若公司拒絕恢復,此舉即構成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就職務調動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所定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性、不得對勞工之工資及勞動條件為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應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且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公司資遣會計人員後要求一般行政人員承接會計職務,兩者專業領域明顯不同,若當事人並不具備會計專業能力,此等調動可能不符合「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當事人得予拒絕。

就主動請求資遣部分,我國勞動法制度下,勞工無法直接「申請被資遣」,但可透過勞動基準法第14條行使終止權。當公司有違反勞動契約之情事(如長期無薪休假未恢復原薪資、不合理職務調動等),勞工得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比照第17條請求資遣費。此外,勞工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主張公司應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需注意者,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切勿逾越此一除斥期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薪休假超過三個月未重新取得同意,當事人得要求恢復原薪資;不合理之職務調動得予拒絕;雖無法直接申請被資遣,但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再視情況行使法定終止權。

  1. 以書面向公司正式要求恢復原有之工時、薪資等勞動條件,並設定合理期限請公司回覆。
  2. 就不合理之職務調動,以書面向公司說明該調動不符合調動五原則,表明拒絕之意思。
  3. 保留所有無薪休假通知、薪資變動紀錄、職務調動指令等書面證據。
  4.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恢復原有勞動條件或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
  5. 若決定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終止權,須注意自知悉事由起三十日之除斥期間,逾期將喪失權利。
  6. 終止契約後,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目前情況下行使第14條終止權之最佳時機與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