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承攬商,與業主間為承攬關係。在未違反任何相關規定之情況下,業主於工務所等多人在場之公開場合對當事人拍桌、大聲斥責,並使用「滾出去」等不當言詞。事件發生後,當事人遭無故調離原有崗位,導致心理產生不平衡與不適感。事發突然,當事人舉證困難,現場雖有人證及CCTV監視器,但當事人無權限取得錄影畫面,因此詢問如何佐證其遭受之情事及自我保護之方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承攬商與業主間非僱傭關係,業主之行為是否仍適用職場霸凌之相關規範?
- 業主於公開場合拍桌、使用不當言詞之行為,是否構成人格權之侵害?
- 當事人遭無故調離崗位是否構成承攬契約之不當變更或報復性行為?
- 當事人在無法自行取得CCTV畫面之情況下,如何有效蒐集並保全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特殊性在於當事人與業主間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1雖課予雇主防止職場不法侵害之義務,但該規範主要適用於僱傭關係中之勞工保護。承攬商與業主間並無勞基法上之勞動關係,因此直接援引職場霸凌之相關勞動法規保護有其困難。然而,人格權之保護不以僱傭關係為前提,業主之行為仍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就業主於公開場合拍桌、斥責並使用「滾出去」等不當言詞之行為而言,若該行為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或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在民事上,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排除侵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至於事後遭無故調離崗位,若承攬契約中並無此等變更之約定,業主逕行調離承攬商之工作位置,可能構成承攬契約條件之片面變更,當事人得依契約約定主張權利。
關於舉證方面,當事人雖無法自行取得CCTV畫面,但可採取以下措施:第一,儘速以書面向在場之人證取得證人陳述書;第二,透過律師函或法院程序(如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向業主或場所管理人調取監視器畫面;第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事件經過,製作事件紀錄留存。需特別注意的是,監視器畫面通常有保存期限,應儘速採取保全行動,避免證據滅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雖承攬商與業主非僱傭關係,不直接適用勞動法上職場霸凌之規範,但業主於公開場合以不當言詞斥責之行為,仍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人格權侵害及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當事人應儘速保全證據並尋求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 立即以書面詳細記錄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經過、在場人員及業主使用之具體言詞,作為日後訴訟之基礎證據。
- 儘速聯繫在場之人證,請其書面陳述所見所聞,並取得簽名確認之證人陳述書。
- 委託律師發函要求業主保全現場CCTV錄影畫面,避免因超過保存期限而滅失。
- 如身心因此事件受到影響,前往醫療機構就診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請求慰撫金之依據。
- 考慮對業主提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刑事告訴,並於告訴期間(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內為之。
- 同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業主賠償因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
- 檢視承攬契約內容,確認無故調離崗位是否違反契約約定,必要時另行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