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發年終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合約上明確記載薪資為十三個月,第十三個月薪資應於春節前發放。然公司以疫情為由,片面宣布取消發放年終獎金。當事人欲瞭解如需向主管機關檢舉,應向哪個單位提出,以及需準備哪些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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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動契約明載「薪資十三個月」,該第十三個月薪資之法律性質為工資或恩惠性給與?
  • 雇主得否以疫情為由片面取消契約約定之第十三個月薪資?
  • 公司未依約發放屬於工資性質之年終,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 勞工應向何單位檢舉,以及需準備哪些舉證文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第十三個月薪資之法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本案勞動契約明確約定「薪資十三個月」,且具體載明發放時間為春節前,此約定使第十三個月薪資成為契約中確定之給付義務,其性質應認定為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而非取決於雇主裁量之恩惠性給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為工資,應以其是否為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為標準。

公司以疫情為由取消發放,在法律上難以成立。疫情固然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民法上之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之適用,須達到顯失公平之程度。公司僅以疫情為由即片面取消契約明定之薪資義務,並未證明已達不能給付之程度,且未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勞工同意變更契約條件,構成債務不履行。若公司確有經營困難,應循合法程序(如與勞工協商減薪或申請無薪假)處理,而非逕行取消。

公司未依約發放具有工資性質之第十三個月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全額給付工資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違反第22條規定者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勞工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勞動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向勞動部勞動檢查機構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動契約明載薪資十三個月,其第十三個月薪資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性質,公司不得以疫情為由片面取消。公司未發放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2條,勞工可向勞工局檢舉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備妥勞動契約正本或影本,確認其中載明「薪資十三個月」及發放時間之條款。
  2. 蒐集歷年薪資單、銀行薪資匯款紀錄,證明過去確有發放第十三個月薪資之慣例。
  3. 保存公司宣布取消年終之通知文件或公告(如電子郵件、公司公告截圖等)。
  4. 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勞動局)提出申訴,檢附上述文件資料。
  5. 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依約給付第十三個月薪資。
  6.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7.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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