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公司要求自行前往公司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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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二月初離職,公司卻要求其必須親自到公司領取一月份薪資,當事人要求以匯款方式結清薪資遭到拒絕。此外,當事人於一月初駕駛公司租賃車時發生自撞車禍,保險公司已就租賃車維修費用進行理賠,但公司仍於當事人離職後要求其再次賠償同一筆維修費用。當事人對上述兩項要求之合理性產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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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離職後,雇主得否拒絕以匯款方式給付薪資而要求勞工親自領取?
  • 公司租賃車之維修費用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公司是否仍得向駕駛之離職員工請求賠償?
  • 勞工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公司車輛發生車禍,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 若公司拒絕給付薪資或不當扣款,勞工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薪資給付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6條進一步規定,工資之給付得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或以匯款方式為之。若當事人在職期間薪資一向以匯款方式發放,離職後公司片面變更給付方式要求親自領取,缺乏合理理由。實務上,勞動部函釋認為工資給付方式應依雙方約定,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增加勞工負擔。公司拒絕匯款之行為,可能構成遲延給付工資,當事人可向勞工局申訴。

關於車損賠償部分,當事人駕駛公司租賃車於執行職務期間發生自撞事故,首先應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若為一般過失,依實務見解,雇主本應承擔營業風險,勞工之賠償責任應予適當減輕。更重要的是,既然保險公司已就租賃車之維修費用進行理賠,公司之車損已獲得填補,再向當事人請求相同金額之賠償,構成「雙重受償」,違反損害賠償法上之「禁止得利」原則,於法無據。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被害人,同時課予雇主監督義務。在本案中,即便當事人有過失,公司作為車輛管理人及受益人,亦應分擔部分責任。此外,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以車損賠償為由預扣或扣減薪資,公司以此理由拒絕發放薪資亦屬違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以匯款方式發放離職薪資並不合理,構成遲延給付工資。租賃車維修費用既已由保險理賠,公司再向當事人索賠屬雙重受償,不具法律依據。當事人得拒絕重複賠償並要求公司依約給付薪資。

  1.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催告公司於期限內以匯款方式給付積欠之一月份薪資。
  2.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公司遲延給付工資,要求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令其給付。
  3. 向保險公司確認租賃車維修費用之理賠情形,取得理賠紀錄或證明文件。
  4. 以書面回覆公司,說明車損已由保險理賠,再次賠償構成雙重受償,依法拒絕。
  5. 保存與公司之所有往來通訊紀錄,包含要求親自領薪及索賠車損之證據。
  6. 若公司持續拒絕給付薪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追討。
  7.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就薪資請求與車損賠償爭議擬定整體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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