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雇主經常於中午一點至二點之休息用餐時間,要求員工參加開會、讀書會、上課及考試等活動。若員工未出席,雇主即以此為由扣減年終獎金。當事人欲瞭解雇主於午休時間安排上述活動是否構成加班而應給付加班費,以及因未參加而被扣年終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午休時間是否屬於勞基法所定之休息時間?雇主得否於休息時間要求勞工從事工作相關活動?
- 雇主於午休時間要求開會、上課或考試,是否構成延長工作時間而應給付加班費?
- 年終獎金之性質為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雇主以未參加午休活動為由扣減年終是否合法?
- 勞工對於雇主占用休息時間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此休息時間係為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勞工於休息時間得自由利用,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脫離雇主指揮命令之時間。雇主於午休時間要求勞工參加開會、讀書會、上課或考試,實質上已使勞工處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無法自由利用休息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之延長。
既然午休開會等活動構成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依勞基法第24條應給付加班費。依該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延長工作時間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且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基法第32條)。勞動部亦多次函釋指出,雇主於休息時間指派工作,應視為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
關於扣減年終獎金之合法性,須先判斷年終獎金之性質。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經常性給與。若年終獎金係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每年固定發放且金額可預期者,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即便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雇主以勞工未參加午休非法加班活動為由扣減,亦違反誠信原則。此外,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未出席為由扣減年終實質上具有處罰性質,恐有違法之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於午休時間要求開會、上課或考試,構成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以未出席為由扣減年終獎金,若年終屬經常性給與則涉及違法扣薪,即使屬恩惠性給與亦有違誠信原則。
- 蒐集午休時間開會、上課及考試之相關證據,如會議通知、排程表、出席紀錄等。
- 記錄每次午休被占用之日期與時數,作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
- 確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關於年終獎金之約定,判斷其性質為經常性給與或恩惠性給與。
- 先以書面方式向雇主反映午休開會之問題,要求依法給付加班費並恢復休息時間。
- 若雇主拒絕改善,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勞動檢查。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及被扣減之年終獎金。
-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評估個案權益,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追討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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