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高薪低報勞保且非自願離職後拒付資遣費,勞工如何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前雇主以高薪低報方式投保勞工保險,每月薪資金額不固定,且薪資遭扣款但扣除項目不明。當事人係非自願離職,離職時前雇主口頭答應支付資遣費賠償,但事後卻不承認有此承諾,拒絕給付資遣費。當事人希望瞭解尚有何法律途徑可以追討應得之資遣費及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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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前雇主以高薪低報方式投保勞保,違反何種法律規定?勞工可請求何種賠償?
  • 非自願離職之勞工依法是否享有資遣費請求權?雇主口頭承諾後反悔是否影響請求權?
  • 薪資金額不固定且扣款項目不明,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給付規定?
  • 勞工可透過何種法律途徑同時追討資遣費及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高薪低報之法律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投保單位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雇主以高薪低報方式投保,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如有不實申報之情形,除追繳保費外,並按應繳保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且因此導致勞工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勞工可能受到之損害包括:勞保各項給付(如傷病給付、失業給付、老年給付)之差額損失,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之差額(因退休金亦依投保薪資等級提繳)。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判決明確肯認,雇主高薪低報致勞工受有勞保給付差額之損害,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向雇主請求賠償。

其次,就資遣費請求權部分。勞工非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無論雇主是否口頭承諾,勞工均享有此法定權利。依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雇主口頭答應後反悔,不影響勞工之法定請求權。且即使無口頭承諾,勞工依法本即得請求,因此雇主之反悔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再者,就薪資扣款不明之問題。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予勞工。薪資金額不固定且扣款項目不明,可能違反此一規定。勞工有權要求雇主提供歷月之工資明細,以確認實際薪資數額及扣款是否合法。此外,若扣款缺乏法律依據或未經勞工同意,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就救濟途徑而言,當事人可同時就資遣費及高薪低報損害賠償一併處理。建議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嘗試協商,調解不成立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關於高薪低報部分,可另向勞保局檢舉,由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裁罰並更正投保薪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雇主高薪低報勞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應負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非自願離職之勞工依法享有資遣費請求權,此為法定權利,不因雇主口頭承諾後反悔而受影響。當事人應積極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應得權益。

  1. 向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前雇主高薪低報之情事,提供薪資入帳紀錄作為佐證,促使主管機關調查並更正投保薪資。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一併處理資遣費及高薪低報損害賠償之請求。
  3. 蒐集薪資相關證據:保全銀行入帳紀錄、薪資條(如有)、僱傭契約等,證明實際薪資金額與投保薪資之差距。
  4. 計算資遣費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應得之資遣費,以離職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為基準。
  5. 確認離職原因記載及請領失業給付:確認離職證明書上之離職原因是否記載為「非自願離職」,以利向就業保險基金申請失業給付。若因高薪低報致失業給付減少,此差額亦可向雇主求償。
  6.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可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
  7. 注意請求權時效: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為知悉時起2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應盡速行動以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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