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在某超商工作,因不瞭解公司內部規定,將即將進入「友善時光」折扣時段之商品提前從貨架取下,等到折扣時段開始後再以七折價格結帳購買。該友人因與店長不合欲提離職,店長遂以此事指控其涉及侵占,要求簽署離職單及切結書,且表示若總部計算有損失將提告侵占並要求賠償。該切結書非公司統一規格,友人質疑是否有簽署義務,且因事前無人告知此舉違反規定而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提前取下友善時光商品待折扣時段到達後以七折結帳,是否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第339條詐欺罪?
- 員工不知悉公司內部購買限制規定,是否影響犯罪故意之認定?
- 店長要求簽署之非公司統一格式切結書,員工是否有簽署義務?該切結書之法律效力為何?
- 公司若主張損失,其求償之法律基礎及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分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中,當事人之友人確實有結帳付款,並非將商品據為己有而未付費,因此難謂有「不法所有意圖」。其行為之本質係在折扣時段到達前先行取下商品「預留」,等時段到達後再以折扣價結帳,此與完全不付款而將商品帶走之侵占行為有本質上之不同。
然而,此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值得進一步討論。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本案中,友善時光折扣機制之設計目的在於讓「即期商品」在特定時段以折扣價出售給消費者,而非讓員工提前將商品取下「鎖定」。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取下商品,可能使其他消費者無法在折扣時段購買,且員工係以消費者身分享用本應讓消費者購買之折扣商品,此行為雖有可議之處,但是否達到「施用詐術」之程度,仍有爭議。實務上,法院會審視公司是否有明確禁止員工購買友善時光商品之規定、員工是否知悉該規定等因素。若公司從未明文禁止或口頭告知,員工主觀上欠缺犯罪故意,依刑法第13條規定,難以認定構成犯罪。
其次,就切結書之簽署義務。切結書本質上屬於私文書,其簽署應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志。非公司統一格式之切結書,員工並無簽署義務。尤其在離職時,公司不得以「不簽切結書就不讓你離職」或「不簽就不發薪水」作為脅迫手段,否則即使簽署,亦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建議當事人之友人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先仔細審閱內容,若對內容有疑慮,應拒絕簽署或要求修改。
再者,就公司求償問題。即使公司認為員工之行為造成損失,亦應先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並透過合法途徑求償。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公司所稱之「損失」實際上為商品原價與折扣價間之價差,此價差是否構成法律上之「損害」尚有疑義,因為商品在折扣時段本即以七折出售,公司並未因此遭受原價之損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有實際結帳付款,且事前未被告知禁止購買友善時光商品,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及犯罪故意,構成侵占罪之可能性甚低。非公司統一格式之切結書,員工並無簽署義務。公司若主張損失,應透過合法途徑證明並求償,不得以此威脅員工。
- 暫勿簽署任何切結書:在未經律師審閱前,不要簽署店長要求之切結書,尤其是非公司統一格式者,內容可能不利於當事人。
- 保存所有結帳紀錄:保留購買友善時光商品之發票、結帳紀錄等,證明確實有付款結帳,並非無償取走商品。
- 確認公司內部規定:查詢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禁止員工購買友善時光商品,若無此規定,可作為不知情之佐證。
- 依法辦理離職手續: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辦理離職,離職權利受法律保障,不因店長之刁難而受影響。
- 注意薪資是否正常發放:公司不得以此事為由扣押或遲發薪資,若有薪資未發之情形,可向勞工局申訴。
- 若遭提告應積極應訴:若公司真的提告侵占,應積極應訴並委請律師答辯,以「有付款結帳」及「不知悉內部購買限制」為主要抗辯。
-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就切結書內容及整體法律風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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