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公司以未完成離職手續為由拒發薪資,且遭主管公然侮辱,如何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但遭拒絕,嗣後連續曠職三日遭公司以曠職為由開除。次月發薪日當事人未收到薪資入帳,前往公司詢問後,公司以「未完成離職手續」為由拒絕發放薪資。此外,當事人在眾人面前遭總經理以貶抑性言語辱罵。當事人希望瞭解如何追回應得之薪資,以及該辱罵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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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以「未完成離職手續」為由拒發已提供勞務期間之薪資,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工連續曠職三日遭開除,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是否合法?對已工作日數之薪資請求權有無影響?
  • 總經理在眾人面前以貶抑性言語辱罵當事人,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當事人可否就公然侮辱行為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拒發薪資部分。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留。即使勞工係因連續曠職三日遭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開除,公司亦僅得終止勞動契約,而不得以「未完成離職手續」為由拒絕給付勞工已實際提供勞務期間之工資。勞動契約之終止與工資給付義務為兩個獨立之法律關係,雇主不得混為一談。此外,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縱使公司主張勞工離職造成損害,亦應另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得逕行扣押薪資。

其次,就公然侮辱部分。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總經理在眾人面前以貶抑性言語辱罵當事人,若該場合有多名員工或第三人在場得以聽聞,即符合「公然」之要件。至於「侮辱」係指以言語、舉動或文字對人為抽象之謾罵或輕蔑表示,足以減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總經理使用之貶抑性言語,若客觀上足以使聽聞者對當事人產生負面評價,即構成侮辱。實務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指出,侮辱罪之成立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但本案被害人在場且直接遭受辱罵,更加強化犯罪之成立。

再者,除刑事告訴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人格權(名譽權)受侵害為由,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此屬獨立之民事求償途徑,不以刑事判決有罪為前提。實務上,法院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侮辱之情節與程度等因素,酌定合理之精神慰撫金數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不得以未完成離職手續為由拒發已工作期間之薪資,此舉明確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總經理在眾人面前以貶抑性言語辱罵當事人,若符合公然要件,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當事人並得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向勞工局申訴追討薪資:立即向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公司拒發薪資,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得限期令雇主給付,並對違法雇主處以罰鍰。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公司儘速給付積欠之薪資。
  3. 保存辱罵之相關證據:蒐集並保全遭辱罵之證據,包括在場同事之證詞、監視錄影、錄音等,作為日後提告之佐證。
  4.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於知悉犯罪行為人後六個月內,向管轄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之罪,務必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5. 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可依民法第195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名譽權受損之精神慰撫金。
  6. 確認離職原因之記載:向公司或勞保局確認離職原因之記載是否正確,避免影響後續請領失業給付之權益。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薪資追討及公然侮辱告訴事宜,以確保程序完備並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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