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兼職工讀人員,透過某人力仲介公司派遣至工作場所。公司規定工讀期間無缺席者可申請體檢補助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因經期身體不適而請假一天,當時係以「身體不適」為由在人力公司群組告知請假。事後當事人查詢相關法規,發現無論正職或兼職人員每月均可請一天生理假,遂向仲介反映欲將該日改列為生理假。仲介表示因已過十幾天無法判定,雖可讓當事人以生理假請假,但無法給予體檢補助。當事人質疑生理假是否應生效,以及請生理假是否應影響補助之發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兼職工讀人員(含派遣勞工)是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規定?
- 生理假是否需要事先申請或提供醫療證明?事後改列為生理假是否合法?
- 雇主以請生理假為由取消體檢補助(全勤獎金性質),是否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派遣勞工之生理假權利應由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負責?
三、相關法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不扣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生理假而拒絕或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 違反第21條之罰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勞工請假之相關規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 — 本法適用之受僱者定義(包含部分工時勞工)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兼職工讀人員之生理假適用問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本法所稱「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並未區分正職或兼職。因此,兼職工讀人員只要與雇主間存在僱傭關係(或派遣關係),即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所保障之受僱者,當然有權請生理假。勞動部亦多次函釋確認,部分工時勞工(包含工讀生、計時人員等)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規定。依同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次,關於生理假之請假程序與證明要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並未要求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須提出醫療證明或診斷書。勞動部104年11月10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235號函釋亦明確指出,生理假之請假不以提出證明文件為必要,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供就醫或診斷證明。至於本案中當事人事後將「身體不適」改列為生理假之情形,法律上並無禁止。生理假係法律賦予女性受僱者之權利,當事人於請假時雖以「身體不適」為由告知,但實際原因確為生理期不適,事後釐清假別並改列為生理假,於法並無不合。仲介以「已過十幾天無法判定」為由拒絕,缺乏法律依據。
再者,關於生理假與全勤補助之關係,此為本案之核心爭點。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請假之日數,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同條第4項明定,前述請假不得影響勞工之全勤獎金及考績。換言之,法律明文禁止雇主因勞工請生理假(全年未逾三日者)而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本案中,公司規定「工讀期間無缺席可申請體檢補助1,000元」,此「體檢補助」之性質實質上等同於「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作為發放條件。若公司因當事人請生理假一日即取消該補助,已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所禁止之「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行為。
此外,關於派遣勞工之權利行使對象。本案當事人係透過人力仲介公司(派遣公司)派至工作場所,屬派遣勞動之型態。依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派遣勞工之勞動條件保障義務原則上由派遣事業單位(人力仲介公司)負責,但要派單位亦不得有性別歧視或不利待遇之行為。因此,當事人可同時向派遣公司及要派公司主張生理假之權利,二者均不得因當事人請生理假而給予不利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兼職工讀人員(包含派遣勞工)依法享有生理假之權利,每月可請一日且無須提供醫療證明。公司以請生理假為由取消體檢補助(全勤獎金性質),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4項及第21條之規定。當事人事後將假別改列為生理假於法亦無不合。
- 以書面正式向派遣公司提出生理假之申請: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派遣公司,明確表示該日請假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請生理假,要求更正假別紀錄。
- 要求公司發放體檢補助:以書面向公司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4項,生理假不得影響全勤獎金,要求公司發放體檢補助1,000元。
- 保留相關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將與仲介之LINE對話紀錄、群組請假告知訊息等完整截圖保存,作為日後申訴之佐證。
- 向當地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若公司仍拒絕改正,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違反規定之雇主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了解生理假之完整權益: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三日部分始併入病假計算。
- 未來請生理假時直接載明假別:建議日後請假時即明確載明為「生理假」,避免事後更改假別之爭議。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權利可主張:若公司之行為涉及性別歧視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可進一步評估是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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