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不願意付加班費,離職後加班費遭拒付之追討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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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任職於某醫療院所,離職時被口頭告知加班費因審核時間較久,將於離職後補發。然離職後一直未收到加班費。經前同事代為電話詢問,院方會計室回覆稱加班費已發錯人,須等多領到薪水之該名員工將錢還給醫院後才能發放,但該員工迄今未歸還。院方表示因當事人已離職一年,無法再處理,並要求當事人自行去找誤領之員工私下解決。前同事多次電話詢問均獲相同回覆。當事人離職後即赴國外工作,溝通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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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院方以加班費發錯人且該員工未歸還為由拒付當事人之加班費,此理由是否合法?雇主能否因此免除給付義務?
  • 院方要求當事人自行向誤領之員工追討,是否將雇主之責任不當轉嫁給勞工?
  • 當事人離職後加班費之請求權時效為何?是否仍得主張?
  • 當事人目前在國外,應採取何種方式追討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雇主之給付義務。依勞基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加班費屬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之延長工時工資,性質上為工資之一部分,雇主負有向勞工給付之義務。院方將加班費發錯人,屬院方內部會計作業之疏失,此疏失不影響院方對當事人之工資給付義務。院方與誤領之員工間,屬另一獨立之法律關係(即不當得利),院方得依民法第179條向該員工請求返還溢領金額,但此事與當事人完全無關。院方以「等對方還錢才能付你」或「你自己去找對方解決」為由拒付,於法無據,係將雇主之內部管理問題不當轉嫁給勞工。

其次,關於請求權時效。加班費屬工資性質,依民法第126條,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自各期加班費應給付之日起算。當事人離職約在某年2月,假設加班費應於離職時或離職後短期內給付,至今尚在5年時效期間內。然而,時效會因當事人未行使權利而持續進行,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中斷時效。需特別注意的是,口頭催告雖可中斷時效6個月,但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未中斷。

再者,關於追討途徑。當事人目前在國外工作,可採取以下方式:(一)寄發存證信函——即便在國外,仍可委託國內親友代為寄發存證信函向院方正式請求給付加班費,此舉具有催告及中斷時效之效力;(二)向勞工局申訴——可以書面方式向院方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得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令雇主給付,違者依第78條處罰鍰;(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委託代理人出席調解;(四)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可委任律師代理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訟,當事人不必親自回國。此外,院方以「離職一年所以無法處理」之說法毫無法律依據,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與離職多久完全無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院方將加班費發錯人屬其內部作業疏失,不影響對當事人之給付義務。院方要求勞工自行向誤領同事追討於法無據。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當事人仍有充足時間主張權利,但應儘速行動以免時效消滅。

  1.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至院方,正式請求限期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並載明法律依據及時效催告之意。
  2. 向勞工局提出書面申訴:以書面向院方所在地勞工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積欠工資,促請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委託代理人出席,不必親自回國。
  4. 蒐集加班事實之證據:整理在職期間之加班紀錄、打卡紀錄、班表、加班申請單等,若已無留存,可向院方或勞工局調取。
  5. 確認加班費金額: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應領之加班費金額,作為請求之具體數額。
  6.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委任律師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必要時可聲請支付命令。
  7. 注意時效管理:持續追蹤時效進度,寄發存證信函後6個月內若未獲清償,應儘速提起訴訟以確保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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