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上班途中遭對方車輛從左側撞擊,鄰居協助報案,警方到場檢測無酒精反應,救護車送醫。當事人同一時間即傳訊息向主管請假,主管同意並表示會協助辦理請假手續。翌日,當事人至診所開立診斷證明,確認需休養兩週,並將診斷資料提供給主管說明請假天數,主管亦表同意。然而第三天當事人即收到公司資遣通知,公司理由為:未提供報案三聯單故不算完成正式請假,視為連續曠職三日依法資遣。當事人欲了解申訴方式、流程及可爭取之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管已透過訊息同意請假,公司事後以未提供三聯單為由否定請假效力,是否合法?
- 公司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資遣,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 上班途中遭車禍受傷是否構成通勤職災?若構成,雇主於醫療期間得否終止契約?
- 當事人休養期間之薪資及相關權益如何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請假是否合法生效。當事人於事故當天即傳訊息向主管請假,主管已讀並回覆同意且表示會協助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假須提出證明文件,但請假方式並未限定須提供報案三聯單。診斷證明書已足以作為傷病假之證明。公司以未提供三聯單為由否定已經主管核准之請假,於法無據。主管作為公司之代理人,其同意請假之意思表示對公司具有拘束力。公司不得事後翻異,將已核准之請假改認定為曠職。
其次,關於曠職三日資遣之構成要件。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始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當事人因上班途中車禍受傷住院,有警方報案紀錄、急診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書,且已向主管請假獲准——顯然具有「正當理由」。公司將此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曠職,明顯不符合法定要件,該資遣屬違法解僱。
再者,關於通勤職災之認定。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通勤災害),但須無重大交通違規(如酒駕、闖紅燈等)。本案當事人經警方檢測無酒精反應,且係遭對方撞擊,應可認定為通勤職災。若構成通勤職災,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公司於當事人醫療休養期間解僱,違反第13條之強制規定,解僱無效。
最後,關於可爭取之權益。若認定為違法解僱,當事人可主張:(一)解僱無效,要求回復僱傭關係並給付解僱期間之工資;或(二)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若認定為通勤職災,另可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醫療費用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主管已同意請假,公司事後以未提供三聯單為由記曠職並資遣,於法無據。當事人因車禍受傷有正當理由,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職。若認定為通勤職災,雇主於醫療期間解僱更屬違法。當事人應積極爭取權益。
- 保留主管同意請假之訊息紀錄:截圖保存與主管之LINE或簡訊對話,證明主管已同意請假並允諾協助辦理。
- 取得警方報案三聯單及事故資料:向警察機關申請報案三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相關文件。
- 保留所有醫療證明: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均須妥善保管。
- 向勞保局申請通勤職災認定:備齊事故資料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認定,以利後續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 儘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知悉資遣後儘速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違法解僱,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及休養期間之工資。
- 向對方車禍肇事者求償:就車禍造成之人身傷害,另可向對方駕駛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同時涉及勞動法及車禍賠償問題,建議委請律師統籌處理以保障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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