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去年10月15日開刀住院,與主管口頭約定先請病假30天,再申請留職停薪至隔年3月2日復職。留職停薪期間公司曾欲退勞健保或要求全額負擔保費,經爭取後獲得留職停薪並繼續加保,但無書面文件可資證明。因身體復原不佳,醫囑建議多臥床休息,當事人於2月24日親赴公司請假再休養兩個月並附上診斷證明書,遭公司拒絕。2月25日公司公告當事人曠職一天,當事人隨即於2月26日以存證信函附診斷證明書請病假及事假。公司持續施壓要求自行離職,當事人不同意,擬申請勞資調解爭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請病假,公司得否拒絕並記曠職?
- 口頭約定之留職停薪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如何舉證?
- 公司以曠職為由施壓離職或解僱,是否構成違法解僱?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後,得否再申請留職停薪或事假?
- 當事人如何透過勞資調解爭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病假申請之權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且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二年。請假時須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本案當事人已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公司依法不得拒絕合法之病假申請。公司拒絕並記曠職之行為,已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基法第43條之規定。
其次,關於口頭留職停薪之舉證。口頭約定之留職停薪雖具法律效力,但舉證確有困難。當事人可嘗試以下方式補強證據:(一)與主管之LINE對話紀錄或通話紀錄;(二)留職停薪期間公司繼續為其加保之勞保投保紀錄(可向勞保局調取);(三)留職停薪期間未領薪之薪資紀錄;(四)會計或其他同事之證人證詞。勞保投保紀錄顯示該段期間持續加保,可間接證明雙方確有留職停薪之合意。
再者,關於公司施壓離職之法律效果。公司以記曠職方式施壓當事人自行離職,若當事人自行提出離職,將喪失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請求權。因此,當事人絕對不可自行提出離職。若公司以曠職三日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當事人可主張:其已提出診斷證明並以存證信函請假,並非無故曠職,公司之解僱不合法。若公司逕行解僱,當事人可於30日內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主張違法解僱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最後,關於勞資調解之策略。當事人已表明擬申請勞資調解,建議主張:(一)公司違法拒絕合法病假申請;(二)公司否認先前口頭約定之留職停薪,違反誠信原則;(三)公司以施壓方式迫使離職,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四)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調解不成立時可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持診斷證明書請病假,公司不得拒絕並記曠職。公司施壓要求自行離職之行為於法無據,當事人絕不應同意。當事人可透過勞資調解主張公司違法,爭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絕對不要自行提出離職:一旦自行離職將喪失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權利,應堅守立場。
- 持續以書面方式請假:每次請假均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附上診斷證明書通知公司,保留送達回執。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保留與主管之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診斷證明書、公司曠職公告等所有文件。
- 向勞保局調取投保紀錄:調取留職停薪期間之勞保投保紀錄,證明雙方確有留職停薪之合意。
- 儘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公司違法拒絕病假、違法記曠職,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若遭解僱立即提起救濟:收到解僱通知後30日內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主張違法解僱。
-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病假、留職停薪、違法解僱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委請律師全面評估並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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