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私人醫療機構。因外祖母(外婆)過世,依法律規定申請喪假4天(註:依勞工請假規則,外祖父母喪假應為6日)。然而雇主拒絕讓當事人請其中一天之喪假。當事人欲了解雇主此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自身有何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祖父母過世,勞工依法得請幾日喪假?喪假期間工資是否照給?
- 私人醫療機構之員工是否適用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喪假規定?
- 雇主得否以任何理由拒絕勞工請法定喪假?
- 喪假之請假期限及是否須連續請假?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勞工請假權利之法源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請假規定之罰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雇主不得拒絕法定假別之申請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喪假天數之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之祖父母過世者,喪假為6日,工資照給。此處之「祖父母」依內政部函釋,包含外祖父母在內。因此,當事人外祖母過世,依法得請喪假6日(非當事人所認知之4天)。當事人可能混淆了不同親等之喪假天數(配偶之祖父母為3日)。無論如何,法定喪假天數內,雇主均不得拒絕。
其次,關於私人醫療機構之適用。私人醫院(醫療機構)之受僱員工,無論為醫事人員或行政人員,均適用勞基法。勞動部於92年已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基法。因此,當事人任職之私人醫院應遵守勞基法及其子法(含勞工請假規則)關於喪假之規定。
再者,關於雇主拒絕准假之合法性。喪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其目的在於使勞工處理喪事及悼念亡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申請,不以連續為必要。雇主不得以業務需要為由拒絕勞工請喪假。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為,雇主拒絕勞工請法定假別,即構成違反勞基法第43條之行為。縱使雇主可就請假日期與勞工協商調整,但不得減少法定天數或完全拒絕。
最後,關於雇主之法律責任。雇主拒絕准假涉及以下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違反勞基法第43條,依第79條得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民事責任——若勞工因被拒絕請喪假而被迫出勤或請其他假別(如事假、年假),得請求雇主補發喪假工資差額;(三)若雇主長期且反覆違反請假相關規定,勞工亦得據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祖母過世之喪假為6日且工資照給,私人醫院員工適用此規定。雇主拒絕准假已違反勞基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 確認法定喪假天數:外祖父母過世之喪假為6日而非4天,確認自身是否已請足法定天數。
- 以書面重新申請喪假: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紙本)正式向雇主申請被拒之喪假日,並引用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作為法律依據。
- 保留拒絕准假之證據:保存雇主拒絕准假之書面紀錄、對話截圖或口頭拒絕之錄音,作為後續申訴之佐證。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向所在地(台中市)勞工局申訴雇主拒絕法定喪假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將進行調查並裁罰。
- 注意喪假請假期限:依勞工請假規則,喪假得於百日內申請,若尚未逾期,應儘速完成請假。
- 要求補發工資差額:若因被拒絕喪假而被迫請事假(不給薪),得要求雇主補發該日工資。
- 諮詢專業律師:若雇主持續拒絕且勞工局介入後仍不改善,建議委請律師評估是否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