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身心障礙人士,僱用一名外籍看護工。2019年時,外籍看護要求加薪,雙方協議將每月薪資定為24,000元(含額外加給),並在看護許可下錄音存檔。現該名看護聽聞基本薪資已調漲至24,000元,因此要求雇主另行追加4,000元,將月薪提高至28,000元,否則揚言提告。當事人希望了解:若訴訟,管轄法院在台灣或泰國?雙方同意下之錄音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以及雙方勝訴之機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籍家庭看護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之最低標準為何?
- 雙方於2019年協議之月薪24,000元(含額外加給),是否低於法定最低標準?若基本工資調漲,雇主有無調整之義務?
- 在看護同意下之錄音,是否具有法律上之證據能力?
- 若發生訴訟,管轄法院為台灣或泰國之法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法律適用。依勞基法第3條及勞動部之公告,家庭看護工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並無勞基法基本工資之適用。然而,外籍家庭看護工仍受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行政規定之保護。勞動部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薪資有公告最低標準(過去為17,000元,後逐步調整),雇主給付之薪資不得低於該公告標準。2019年雙方協議之月薪24,000元(含額外加給),在當時已高於法定最低標準。看護現主張基本工資調漲至24,000元而要求追加,惟因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之基本工資規定,其薪資標準應以勞動部公告之外籍看護工最低薪資為準,而非一般勞工之基本工資。
其次,關於錄音之證據能力。在對方知情且同意之情況下錄音,依我國實務見解,該錄音具有完整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指出,錄音係經對方同意或在場之情形下所為,不涉及侵害隱私權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問題,得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當事人在看護許可下錄音,該錄音可證明雙方確已就月薪24,000元達成合意,具有高度之證據價值。
再者,關於管轄法院。因勞務提供地及僱傭關係發生地均在台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12條規定,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債務履行地之台灣法院。外籍看護若在台灣提起訴訟,應由台灣法院管轄。不會因看護國籍為泰國而需至泰國開庭。
最後,關於勝訴可能性之評估。若當事人之月薪給付確為24,000元且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外籍看護工最低薪資標準,且有錄音證明雙方已就此金額達成合意,則看護片面要求加薪至28,000元於法無據。惟當事人應注意,若勞動部已調高外籍看護工之最低薪資標準超過24,000元,則雇主有義務依新標準調整。建議當事人確認目前最新之公告標準,確保給付金額合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籍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之基本工資,薪資標準以勞動部公告為準。雙方同意下之錄音具有完整證據能力。若薪資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看護片面要求加薪於法無據。管轄法院為台灣之法院。
- 確認最新外籍看護工最低薪資標準:向勞動部或各地勞動局確認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最新最低薪資公告,確保給付金額不低於法定標準。
- 妥善保存錄音證據:將錄音檔案備份保存於多處(雲端、隨身碟等),並記錄錄音之日期、時間及參與人。
- 以書面確認薪資約定:建議與看護重新以書面方式確認薪資條件,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 聯繫仲介機構協助溝通:若有透過仲介機構聘僱,可請仲介協助與看護溝通薪資爭議,釐清法律規定。
- 注意不得苛扣薪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不得任意扣留或減少外籍勞工之薪資,確保每月如期足額給付。
- 諮詢專業律師:若看護確實提起訴訟,建議委請律師應訴,提出錄音證據及薪資給付紀錄以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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