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去年八月從正職員工轉為計時人員,轉換後每月工時均超過40小時。然而,公司在轉換後未為當事人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亦未主動告知此情形。當事人直到二月初收到健保署之加保通知後方知未加保之事實,隨即請店長協助辦理加保。此後收到追溯保險費及二月份保費之繳費單,合計5,397元。當事人希望了解這筆追溯保費是否應由公司負擔。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計時人員(部分工時勞工)每月工時超過40小時,雇主是否有義務為其加保健保?
- 公司從正職轉換為計時人員時未辦理健保加保,是否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
- 追溯期間之保費(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誰負擔?勞工自付部分是否仍須由勞工繳納?
- 因公司未加保所生之滯納金或行政罰鍰,得否轉嫁予勞工?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條 — 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範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之對象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投保之雇主賠償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計時人員之健保加保義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之員工,雇主應於到職日起為其加保健保。就部分工時勞工而言,依衛生福利部之函釋,受僱者每週工作時數達12小時以上(或每月達一定時數),雇主即應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為其投保健保。本案中,當事人每月工時超過40小時,已遠超過法定門檻,公司毫無疑問有為其加保之義務。公司從正職轉為計時人員時未重新辦理加保手續(或將其退保後未重新加保),已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其次,關於追溯保費之分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依法由雇主、被保險人及政府三方分擔。以受僱者(第一類第一至三目)為例,雇主負擔60%、被保險人負擔30%、政府負擔10%。因此,追溯期間之保費中,雇主應負擔之60%部分,理應由公司支付,不得轉嫁予當事人。當事人僅須負擔自付額之30%部分。至於5,397元之繳費單究竟包含哪些費用項目,建議當事人向健保署確認其中雇主負擔及自付額之明細。
再者,關於滯納金及罰鍰之歸屬。因公司未及時為當事人加保,若追溯保費產生滯納金,該滯納金係因公司之違法行為所致,應由公司全額負擔。此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健保署得處以罰鍰,罰鍰對象為投保單位(公司),不得轉嫁予勞工。若公司試圖將滯納金或罰鍰從當事人之薪資中扣除,即違反勞基法第22條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最後,公司未加保之行為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額外損害。在未加保期間,若當事人就醫,本應由健保給付之部分將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全額自費),此等額外之醫療費用支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此外,當事人亦得同時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公司是否同時未投保勞保及未提繳勞退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未為每月工時超過40小時之計時人員加保健保,已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追溯保費中雇主應負擔之60%部分應由公司支付,當事人僅需負擔自付額30%部分。滯納金及罰鍰應由公司全額負擔,不得轉嫁勞工。
- 向健保署確認繳費明細:確認5,397元之繳費單中,雇主負擔額及自付額各為多少,以及是否包含滯納金。
- 要求公司負擔雇主應付之保費:以書面向公司表明追溯保費中雇主負擔之部分(約六成)應由公司支付,並要求公司儘速處理。
- 確認勞保及勞退金是否同時漏保:向勞保局查詢轉為計時人員後,公司是否同時未投保勞保及未提繳勞退金,若有漏保應一併要求補正。
- 保留未加保期間之就醫收據:若在未加保期間有自費就醫之情形,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日後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向健保署檢舉公司未加保: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舉公司未依法為員工加保,健保署將依法裁處公司。
- 注意薪資是否遭不當扣除:若公司將雇主應負擔之保費或滯納金從薪資中扣除,可向勞動局申訴違反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
- 諮詢專業律師:若公司拒絕負擔應付之保費或有其他違法情事,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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