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將已發放的獎金或分紅要回嗎?入股糾紛與獎金返還爭議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投入資金入股某公司,與老闆存在僱傭兼合夥之關係。在職期間,老闆以現金方式發放薪資,並另外給予分紅(老闆稱係額外獎勵)。現因雙方產生糾紛,當事人欲離職,老闆以公司虧損為由,要求當事人返還過去發放之分紅獎金。然而,老闆從未提供公司報表供當事人查閱,且過往薪資均以現金支付,無任何匯款紀錄可查。當事人質疑老闆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已發放之獎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老闆過去發放之分紅(獎金)性質為何?係屬勞基法上之工資、恩惠性給與,抑或入股之股利分配?
  • 已發放之獎金或分紅,雇主得否事後以公司虧損為由要求返還?
  • 老闆主張返還,須負何種舉證責任?
  • 薪資以現金支付且無匯款紀錄,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有何影響?
  • 當事人之入股關係與僱傭關係應如何分別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該分紅之法律性質。老闆所發放之款項,究竟屬於勞動報酬(工資)、恩惠性給與(獎金)、贈與或入股之股利,將影響其得否要求返還。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若該分紅係基於勞工之工作表現而經常性發放,不論名稱為「分紅」或「獎勵」,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雇主依法不得要求返還。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指出,判斷是否為工資,應以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否具經常性為準,而非以雇主之主觀命名為斷。

其次,若該分紅非屬工資而係恩惠性給與或額外獎勵,其性質可能為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而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已經交付者,不得撤銷其贈與。因此,老闆過去已交付之分紅獎金,即便性質為贈與,已交付者亦不得撤銷要求返還。老闆主張公司虧損而要求返還,於法無據,因為虧損並非贈與撤銷之法定事由。

再者,老闆若欲主張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須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即當事人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致老闆受損害)。然而,老闆係自願發放分紅,且未附任何條件或約定返還義務,難以成立不當得利。況且,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者,於給付時明知無債務者,不得請求返還。老闆發放時既明知係額外給予,事後反悔要求返還,法律上站不住腳。

最後,關於入股與僱傭關係之分離處理。當事人之入股關係屬於合夥或股東關係,與僱傭關係應分別論斷。若老闆主張公司虧損需分擔損失,應以入股比例及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為據,不得以此作為要求返還工資或獎金之理由。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以確認虧損之真實性。至於薪資以現金支付且無匯款紀錄之問題,不利於當事人日後舉證勞動關係及薪資數額,但不影響其依法享有之勞動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發放之獎金或分紅,無論其性質為工資、恩惠性給與或贈與,雇主事後均無權要求返還。老闘以公司虧損為由要求返還,欠缺法律依據,當事人有權拒絕。

  1. 明確拒絕返還獎金:以書面向老闆表明已發放之獎金無返還義務,不同意返還。
  2. 釐清入股關係:確認入股之合約或協議內容,明確入股比例及權利義務,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以確認虧損真實性。
  3. 蒐集證據:儘可能蒐集過往薪資發放之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同事證詞、個人記帳紀錄等,以備日後可能之訴訟需要。
  4. 要求公司提供薪資單:依勞基法第23條要求公司補發薪資明細,並保留紀錄。
  5. 處理入股退出事宜:若欲離職並退出入股,應依合夥契約或公司章程之約定辦理退股程序,並要求返還入股金。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雙方就離職條件及獎金返還爭議無法協商,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僱傭關係與合夥關係之交叉問題,建議委請律師全面評估入股退出及離職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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