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隨意調動職務,勞工可以拒絕嗎?調動五原則與資遣費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應徵某餐飲公司外場服務生職務,該公司之外場與果吧為分開之獨立職務。因果吧人員離職,公司硬性要求當事人自下個月起調往果吧工作,須從事調酒、切水果、煮茶等工作,但當事人本身不具備此等專業技術。公司態度強硬表示「叫你去就去」,若當事人不配合將進行約談並要求自願離職。當事人想知道能否拒絕此調動,以及若被迫離職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而可請求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將外場服務生調往果吧從事調酒等不同性質工作,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
  • 勞工不具備調動後職務所需之專業技術,雇主是否有提供教育訓練之義務?
  • 勞工拒絕不當調動後,雇主要求其自願離職,是否構成非自願離職?
  • 若構成非自願離職,勞工得請求之資遣費金額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調動五原則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須符合下列五項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本案中,當事人原應徵外場服務生,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即為外場服務,雇主將其調往性質完全不同之果吧,須從事調酒、切水果、煮茶等專業工作,已逾越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範圍。

其次,就第三項原則「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而言,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具備調酒、切水果等專業技術,雇主未事先提供教育訓練即強制調動,顯然不符合此項要求。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指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考量勞工之技術能力是否足以勝任新職務,若新職務需特殊技能而勞工並不具備,即不得強制調動。此外,公司之外場與果吧既為分開之獨立職務,顯見兩者之工作內容具有本質上之差異,非屬同一職務範疇之合理調配。

再者,關於拒絕調動與非自願離職之關係。若雇主之調動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有權拒絕。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不當調動而予以解僱或施壓使其自願離職。若雇主因當事人拒絕調動而進行約談、施壓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切勿簽署自願離職書。若雇主最終以當事人不配合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此屬雇主單方面解僱,當事人即屬非自願離職,得依法請求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最後,關於資遣費之計算。適用勞退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當事人離職後亦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失業給付(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最長發給6個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將外場服務生強制調往果吧從事調酒等專業工作,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尤其是逾越勞動契約約定及勞工技術不能勝任。勞工有權拒絕不當調動,若因此被迫離職屬非自願離職,得請求資遣費。

  1. 切勿簽署自願離職書:不論公司如何施壓約談,絕對不要簽署自願離職書或辭職信,否則將喪失請求資遣費及失業給付之權利。
  2. 以書面拒絕不當調動: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向公司表明拒絕該項調動,並載明該調動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之理由。
  3. 蒐集相關證據:保留原始應徵廣告、勞動契約、公司調動通知、與主管之對話紀錄等,證明原約定職務為外場服務生及公司強制調動之事實。
  4.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向當地勞動局申訴雇主違法調動,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
  5. 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雇主堅持不當調動,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應注意須在知悉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事項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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