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曠職想自行轉出,雇主可否求償?外勞勞資糾紛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聘僱之外籍勞工已工作超過一年,日前以工作壓力過大為由直接曠職,透過仲介保持聯繫但拒絕返回工作崗位,不願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公司因外勞曠職而需另行聘請臺灣臨時勞工協助工作,產生額外薪資支出。外勞欲自行轉換雇主,但公司不同意簽署轉出單。此外,公司懷疑外勞可能在外從事非法打工,希望了解可否向外勞求償及通報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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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外籍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不履行勞動契約,雇主得否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聘請臨時工之額外支出可否求償?
  • 雇主不簽署轉出單,外籍勞工是否即無法轉換雇主?法律效果為何?
  • 外籍勞工連續曠職達三日以上,雇主得否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
  • 外籍勞工若涉及非法打工,雇主可否通報主管機關?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求償問題,外籍勞工與雇主間成立勞動契約,外勞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外勞以「工作壓力過大」為由直接曠職,若非屬勞基法第14條所列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如雇主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之虞),則其不履行勞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227條之債務不履行。雇主因外勞曠職所受之損害,包括因此需聘請臨時工之額外薪資支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賠償。惟雇主須舉證證明:(一)確有聘請臨時工之事實及支出金額;(二)該支出係因外勞曠職所直接造成。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求償雖予肯認,但會審酌損害之合理性及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轉出問題,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籍勞工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如雇主關廠、遷廠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若外勞僅係單方面不願繼續工作,不符合法定轉換雇主之事由。雇主不簽署轉出單,外勞原則上即無法合法轉換雇主。然而,若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則聘僱關係終止後,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可於一定期間內申請轉換雇主。因此,雇主可考慮先依法終止契約,再由外勞依規定申請轉出。

關於非法打工之通報,若雇主有具體事證顯示外勞在曠職期間於外從事非法工作,得向勞動部或內政部移民署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外勞本人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亦將面臨裁罰及遣返。惟雇主在通報前應確認有合理之事實依據,避免因無據檢舉而衍生其他爭議。此外,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於知悉外勞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勞無正當理由曠職構成債務不履行,雇主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雇主不簽轉出單,外勞原則上無法合法轉換雇主;但雇主宜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後循法定程序處理。如外勞涉及非法打工,得向主管機關通報。

  1. 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以外勞連續曠工三日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為由,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並保留曠職之出勤紀錄作為證據。
  2. 依法通知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於知悉外勞失聯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局)及警察機關,避免因遲延通報而受罰。
  3. 蒐集損害賠償之證據:保留聘請臨時工之薪資支出憑證、工作內容紀錄、外勞曠職造成之營業損失等資料,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4. 透過仲介協調:請仲介公司居中協調,瞭解外勞曠職之真正原因,評估是否有和解或妥協之空間。
  5. 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外勞:契約終止後,依法向勞動部申請遞補新外勞之名額,減少人力缺口之損失。
  6. 如有非法打工事證即通報:若有具體證據顯示外勞在外非法打工,向勞動部及移民署通報,由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7. 諮詢律師評估訴訟實益:考量外勞在臺資產有限、訴訟成本等因素,評估提起民事求償之實益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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