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多,因欲換工作而於3月3日提出辭職,原與組長暫定做到月底,但後來只做到24日即離開。離職當日人資面談時表示,因未於30天前提出離職,應做到4月1日,故後面8天以每日800元計算共6,400元作為賠償,將於發薪日自動扣除。人資並要求當事人簽署賠償同意書,當事人當時未多想即簽署。事後當事人質疑該同意書是否有效,以及後續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未遵守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30天離職預告期,法律效果為何?是否需賠償雇主?
- 雇主以每日800元計算8天共6,400元之「賠償」,其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 當事人所簽署之賠償同意書是否有效?能否主張撤銷?
- 雇主得否逕自從薪資中扣除所謂之「賠償金」?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職預告期之法律效果。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之勞工離職,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然而,勞基法對於勞工未遵守預告期之法律效果,並未如同雇主未遵守預告期時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般設有明文之罰則規定。實務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未遵守預告期固屬不當,但勞基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預告期間通知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規定,僅適用於雇主資遣勞工之情形,並不能類推適用於勞工自行離職之情形。因此,雇主要求勞工賠償「預告期間工資」,並非有明確之法律依據。
其次,關於雇主之損害賠償請求。雖然勞基法未明定勞工違反預告期之罰則,但雇主仍得依民法第184條或第227條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自行舉證證明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而受有實際損害(如緊急招募費用、加班費支出等),且該損害與未預告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雇主逕以「每日800元乘以8天」之方式計算賠償,並無充分之法律依據,因為此非實際損害之計算,而是雇主單方面制定之懲罰性金額。
再者,關於賠償同意書之效力。當事人於離職當日在人資面談中被要求簽署賠償同意書,若簽署時:(一)人資未充分告知勞工之法律權利及該賠償之法律依據;(二)當事人係在資訊不對等或時間壓力下簽署;(三)同意書內容對勞工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4條(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聲請法院撤銷,或依民法第92條(因被脅迫之意思表示)主張撤銷。此外,雇主逕自從薪資中扣除6,400元,亦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勞工違反預告期須賠償雇主,雇主以每日800元計算之「賠償」缺乏法律依據,逕自扣薪更涉嫌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當事人所簽之賠償同意書,如有顯失公平或未充分告知之情形,可主張撤銷。
- 向公司人資發函主張同意書無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表示,簽署時未獲充分告知法律依據,該同意書顯失公平,依法主張撤銷。
- 要求公司全額給付薪資:依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不得逕自扣除未經法院判決確認之「賠償金」。
- 向勞工局申訴: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及第26條(預扣工資),由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公司仍堅持扣薪,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返還遭扣除之6,400元。
- 保留相關證據:保存賠償同意書之影本、薪資單(含扣款明細)、與人資溝通之紀錄等,作為日後主張權益之依據。
- 日後離職注意預告期:雖然本次雇主之扣薪行為有爭議,但未來離職仍建議遵守法定預告期,避免不必要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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