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職災肋骨斷裂,雇主僅願賠五萬是否合理?職災賠償責任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於某人力派遣公司擔任臨時人員,被派遣至要派單位進行天花板輕鋼架拆除作業。作業過程中,日光燈組連同輕鋼架掉落打到A字梯,致當事人父親摔落地面,造成右側肋骨斷裂十根之重傷,仍在醫院急救治療中。經主治醫師初步判斷,手術及醫療費用連同自費醫材合計約30餘萬元,且需約十週復原期間無法工作。然而,雇主(人力派遣公司)僅願意賠償5萬元醫療費用,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得請求雇主給付更多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案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場所受傷之認定標準為何?
  • 派遣公司(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擔之職災補償項目及金額為何?
  • 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之職災是否負連帶補償責任?
  • 勞工除職災補償外,得否另依民法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 雇主僅願賠5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勞工應如何爭取完整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本案當事人父親係受雇於人力派遣公司,被派遣至要派單位執行天花板拆除作業,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作業設施(輕鋼架及日光燈組)掉落而從A字梯摔落受傷,符合「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工作活動及工作場所之設施所引起之傷害」之職業災害定義,應屬勞基法第59條所規定之職業災害。

其次,關於職災補償責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擔之職災補償包括:(一)第1款——必要之醫療費用,包含手術費用及自費醫材(約30餘萬元);(二)第2款——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約十週),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為無過失補償責任,不問雇主有無過失均須給付。此外,若傷勢經治療後仍有殘廢情形(如肋骨癒合不良致肺功能減損),依第59條第3款,勞工得另請求殘廢補償。雇主僅願賠償5萬元,遠低於醫療費用30餘萬元加上十週工資補償之合計金額,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再者,關於要派單位之責任。依勞基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事業單位以承攬方式交付工作者,其承攬人(派遣公司)所僱用勞工發生職災時,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事業單位以承攬或派遣方式使用勞工時,對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應負責任。本案要派單位提供之工作場所若未設置適當之墜落防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網、護欄),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規定,不僅面臨行政裁罰,亦構成民法上之過失,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最後,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除勞基法職災補償外,勞工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195條,向有過失之雇主及要派單位請求:(一)醫療費用(含已支出及將來必要之醫療費);(二)看護費用;(三)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失;(四)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五)精神慰撫金。實務上,肋骨斷裂十根屬重傷,精神慰撫金通常在30萬至80萬元之間。惟依勞基法第60條,雇主已依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民事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職業災害,雇主(派遣公司)依勞基法第59條應給付全部必要醫療費用及醫療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要派單位負連帶補償責任。雇主僅願賠5萬元遠低於法定應給付之金額,當事人應積極主張完整之職災補償及民事損害賠償。

  1. 拒絕接受5萬元之不合理和解:依法應得之賠償遠超此數,不應輕易妥協。
  2. 保全所有醫療相關單據:妥善保留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手術紀錄、自費醫材明細、看護費用證明等,作為日後請求之依據。
  3. 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職災:向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職業災害,請勞檢機構調查要派單位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保全事故現場證據。
  4. 確認勞保投保狀態並申請給付:確認派遣公司是否有為勞工投保勞保,如已投保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及傷病給付;如未投保,該損失亦應由雇主賠償。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向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提出職災補償之請求。
  6. 評估殘廢等級:待傷勢穩定後,申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之失能鑑定,確認是否符合殘廢補償之要件。
  7. 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如調解不成立,委請律師依民法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向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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