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正職業務人員,公司要求其簽署承攬契約。然而實際工作情形為:每日須打卡、巡店並撰寫報表,須隨時服從主管命令,休假期間亦須工作否則扣款,月休僅五天。公司強制跨區域工作,場所儀器耗材費用均從業務人員薪資扣除,並強制分攤公司多訂之即期品費用。業績未達公司指定目標者,幾乎每月無法領取薪資,已有業務人員被扣押超過十萬元薪水。申訴欲離職者,公司僅發放當月薪資並聲稱係「向公司借款」,要求簽署20萬元本票方可離職。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舉證假承攬真僱傭、如何追回被扣薪資,以及可提告之項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為承攬或僱傭?判斷標準為何?
- 公司以業績未達標為由扣押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給付規定?
- 公司強制業務人員分攤儀器耗材及即期品費用,是否構成違法扣薪?
- 公司要求勞工簽署20萬元本票始得離職,該本票之效力為何?是否構成強制罪?
- 當事人得對公司提出哪些民事及刑事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僱傭與承攬之判斷。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如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認為,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應就勞務給付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不以契約名稱為準。判斷標準包括:(一)人格從屬性——勞工是否須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受雇主之考核管理;(二)經濟從屬性——勞工是否以自己之名義經營、自負盈虧,或僅以勞力換取報酬;(三)組織從屬性——勞工是否納入雇主之組織體系中運作。本案中,當事人每日須打卡、撰寫日報、服從主管即時命令、休假亦須工作,具有高度人格從屬性;使用公司場所儀器,非以自己名義經營,具有經濟從屬性;被編入業務團隊並受主管管理,具有組織從屬性。綜合以上,本案應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
其次,關於扣押薪資之違法性。確認為僱傭關係後,公司即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公司以業績未達標為由扣押薪資,以及強制業務人員分攤儀器耗材、即期品等費用而從薪資中扣除,均已違反上述規定。被扣押之薪資屬於勞工應得之工資,公司須全額返還。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22條及第26條之雇主,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再者,關於強迫簽署本票之問題。公司要求勞工簽署20萬元本票方得離職,涉及多重違法。第一,勞工享有隨時終止不定期契約之權利(勞基法第15條),雇主不得以任何條件阻止勞工離職。第二,以「不簽本票就不讓走」或「不給薪水」脅迫勞工簽署本票,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該意思表示得於一年內撤銷。第三,此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勞工得對已簽署之本票主張撤銷,並於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最後,關於可提告之項目。民事方面:(一)請求返還全部被扣押之薪資;(二)請求給付加班費(月休五天低於法定標準、休假日工作未給加班費);(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四)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方面:(一)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強迫簽署本票);(二)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以不給薪脅迫簽署本票);(三)可評估是否構成勞基法第75條至第78條之刑事責任。行政方面: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公司假承攬真僱傭、違法扣薪、未投保勞健保等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公司以承攬契約包裝實際僱傭關係,以規避勞基法對勞工之保護,同時違法扣押薪資、強制分攤費用並以強迫簽署本票之方式控制勞工。當事人之法律關係應認定為僱傭,公司之各項行為均屬違法,當事人得透過民事、刑事及行政三管齊下之方式維護權益。
- 全面蒐集並保全證據:除打卡紀錄與工作日報外,應保留:薪資明細或轉帳紀錄、主管指派工作之訊息截圖、排班表、被扣款之明細、強制分攤即期品之通知、本票影本等。
- 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向地方勞動局檢舉公司假承攬真僱傭、違法扣薪、未給加班費、月休不足等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促使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調解,請求公司返還全部被扣押之薪資、給付加班費差額、提繳勞退金等。
- 對本票提出法律抗辯:若公司持本票聲請裁定,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係受脅迫簽署且無原因關係。
- 依民法第92條撤銷本票之意思表示: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撤銷因受脅迫而簽署本票之意思表示,注意須於知悉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 提出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對公司負責人提出強制罪、恐嚇取財罪之刑事告訴,並可藉刑事程序施壓促使公司和解。
- 儘速諮詢勞動法律師:本案涉及假承攬真僱傭認定、薪資追討、本票效力及刑事告訴等多重法律問題,強烈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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