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死亡但雇主未加勞保,遺屬可請求哪些賠償?未投保職災補償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屬(以下稱被害人)在某雇主處工作長達八年多,工作型態為日領(按日計薪)。被害人於工作時遭遇職業災害不幸死亡。雇主從未為被害人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就業保險,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雇主主張其員工未達5人且無公司行號,不須強制為員工加保,且表示最多僅願賠償6萬元。因雇主未投保勞保,遺屬無法申請5個月喪葬津貼及40個月遺屬津貼,損失極為嚴重。當事人希望了解提起訴訟後法院可能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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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未達5人且無公司行號,是否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是否有投保勞保之義務?
  • 雇主未投保勞保致遺屬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該損失是否應由雇主賠償?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應給付之職災死亡補償項目及金額為何?
  • 遺屬除勞基法職災補償外,得否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
  • 雇主僅願賠償6萬元,法院可能判命之合理賠償金額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勞基法之適用與投保義務。雇主主張員工未達5人且無公司行號不須加保,此說法有重大誤解。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係依行業別及工作性質判斷,而非以公司規模為準,養殖漁業之勞工原則上適用勞基法。至於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為所屬員工強制投保。即便僱用未達5人而非強制投保單位,雇主仍可自願為勞工投保,且仍受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義務之拘束。更重要的是,雇主八年來未提繳勞退金、未投保健保之行為均屬違法,不論員工人數多寡。

其次,關於勞基法第59條之職災補償。依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付:(一)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二)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此為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雇主對職災之發生有無過失,均須給付。以日薪計算平均工資,若被害人日薪為1,500元(僅為舉例),月平均工資約為45,000元,則喪葬費為225,000元、死亡補償為1,800,000元,合計2,025,000元。此外,因雇主未投保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因此導致勞工或受益人無法請領之保險給付(5個月喪葬津貼 + 40個月遺屬津貼),應由雇主賠償,但已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者得抵充。

再者,關於民法之損害賠償。職災之發生若可歸責於雇主(如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遺屬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一)民法第192條第1項——殯葬費用(實際支出之合理費用);(二)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遺屬之法定扶養義務所生之扶養費損害;(三)民法第194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職災死亡案件之精神慰撫金,法院通常判命每位遺屬50萬至200萬元不等,視具體情形而定。需注意,依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已依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民事損害賠償。

最後,關於雇主僅願賠6萬元之合理性。綜合勞基法職災補償(45個月平均工資)及民法損害賠償(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加上因未投保導致遺屬無法請領勞保給付之損失,合理之賠償金額可能達數百萬元。雇主僅願賠償6萬元顯然極不合理,與法院可能判命之金額相差甚遠。此外,雇主八年未提繳之勞退金(每月工資6% x 8年)亦應補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投保勞保致遺屬無法請領給付,加上依勞基法第59條應給付之45個月平均工資職災補償,以及民法上之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合理賠償金額可能達數百萬元。雇主僅願賠6萬元完全不合理,遺屬應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應有權益。

  1. 拒絕接受6萬元之和解:此金額與法律上應得之賠償相差懸殊,不應急於接受不合理之和解條件。
  2.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職災補償、民事損害賠償、勞保給付損失等多重法律問題,金額重大,應委請律師全面評估並代理訴訟。
  3. 蒐集並保全關鍵證據:保留職災現場照片、事故經過記錄、被害人之薪資證明(如轉帳紀錄、日薪收據)、工作年資證明、醫療及殯葬費用收據等。
  4. 向勞動主管機關通報職災:向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職業災害,由勞檢機構調查事故原因並認定雇主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5.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向勞保局檢舉雇主八年來未投保勞健保、未提繳勞退金之違法行為,使主管機關追繳並裁罰。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出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之請求,如調解不成立再提起訴訟。
  7.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及第19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並可考慮聲請假扣押雇主財產以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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