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前老闆到處放話導致找不到工作,可否提告妨害名譽?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前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且擅自扣除全勤獎金,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前雇主被裁罰後雖補發獎金,但事後在同業間四處散布當事人「有問題」之言論,甚至疑似聯合同業將當事人列入黑名單予以封殺,導致當事人離職後在同業界求職屢遭拒絕,工作權受到嚴重影響。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前雇主在同業間散布當事人「有問題」之言論,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 前雇主聯合同業封殺當事人求職,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得請求之賠償範圍為何?
  • 前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74條所禁止之對檢舉勞工之報復行為?
  • 當事人如何蒐集並保全前雇主散布不利言論之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刑事責任。前雇主在同業間散布當事人「有問題」之言論,若其內容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該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前雇主向多名同業傳述當事人「有問題」之言論,已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而「有問題」之指摘具有貶抑人格之意涵,足以使同業對當事人產生負面評價,符合「毀損名譽」之要件。雖然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但前雇主係因遭檢舉被裁罰而心生報復,顯非善意發表,不得援引該條免責。此外,若前雇主之言論僅屬抽象謾罵而非具體事實之指摘,亦可能構成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其次,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前雇主散布不利言論損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之賠償包括:(一)財產上損害——因無法在同業界求職所受之工資損失,須舉證因前雇主之行為而遭拒絕錄用;(二)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將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三)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要求前雇主停止散布不利言論。此外,若前雇主係聯合同業共同封殺當事人求職,該等同業亦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者,關於勞工檢舉保護。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雖然當事人已離職,但前雇主之報復行為仍可認定為違反該條規範精神之行為。違反第74條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勞工亦得以此作為民事訴訟中證明前雇主具有報復動機之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雇主在同業間散布不利言論並聯合封殺當事人求職,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工資損失之賠償,並要求前雇主停止侵害行為。

  1. 蒐集前雇主散布言論之證據:透過同業友人取得前雇主散布不利言論之對話截圖、錄音或書面文件,並請同業友人出具書面證詞。
  2. 紀錄求職遭拒之經過:保留所有求職紀錄、面試通知、被拒絕之回覆,以證明前雇主之行為確實影響當事人之就業機會。
  3. 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向管轄之警察局或地檢署對前雇主提出誹謗罪之刑事告訴,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
  4.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前雇主請求財產上損害(求職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之賠償。
  5.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報復行為:向地方勞動局反映前雇主因勞工合法檢舉而為之報復行為,請求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4條及第79條裁罰。
  6. 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委託律師發送律師函予前雇主,正式要求其停止散布不利言論,此函亦可作為日後訴訟中曾為警告之證據。
  7. 諮詢專業律師擬定訴訟策略:本案涉及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之雙軌進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研擬最有效之法律行動方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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