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美睫師,進入某公司工作時簽訂了兩年期之合約。合約中可能載有提前離職須賠償違約金之條款。當事人目前面臨被老闆解雇之情形,擔心即便是被雇主解雇,是否仍須依合約約定賠償違約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睫師之工作性質是否屬繼續性工作?兩年期合約之定性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 合約中之服務年限條款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要件?
- 雇主主動解雇勞工時,勞工是否仍須負擔合約約定之違約金?
- 被解雇之勞工得向雇主主張哪些權利(資遣費、預告工資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契約性質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美睫師之工作性質為持續性之服務提供,並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依法應屬不定期契約。公司雖與當事人簽訂「兩年合約」,但若其實質為不定期契約而以定期契約形式簽訂,依勞基法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其中關於期限之約定不生效力。
其次,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效力。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明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且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應與雇主提供培訓之期間、培訓成本、補償額度及其他合理條件相當。若公司未對當事人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未投入相當成本,則兩年服務年限之約定及違約金條款依法無效。此外,即便曾提供培訓,違約金數額亦須合理,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再者,本案最關鍵之問題在於:係雇主主動解雇勞工。即便假設服務年限條款有效,違約金條款之目的在於防止「勞工主動提前離職」,以確保雇主之培訓投資得以回收。當契約終止之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即雇主主動解雇),勞工並無任何違約行為,自無須負擔違約金。此為契約法之基本原則——違約金係對違約方之制裁,守約方不負違約責任。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亦肯認,雇主主動終止契約者,不得向勞工請求服務年限違約金。
最後,被雇主解雇之勞工反而得向雇主主張:(一)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請求資遣費;(二)若雇主未依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得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三)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雇主解雇之勞工無須賠償違約金。違約金係對違約方之制裁,雇主主動解雇屬雇主方終止契約,勞工並未違約。此外,美睫師之兩年合約若不符合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定要件,該條款本身即屬無效。被解雇之勞工反而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 拒絕支付任何違約金:明確告知雇主,被解雇之勞工無須負擔違約金,雇主之請求無法律依據。
- 檢視合約條款內容:仔細閱讀合約全文,確認違約金條款之具體內容,並評估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要件。
- 要求雇主開立資遣證明:要求雇主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作為申請失業給付之依據。
- 計算並請求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應得之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
- 確認預告期間工資:確認雇主是否依勞基法第16條給予足夠之預告期間,不足者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或堅持要求違約金,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合約書至勞動法律師處諮詢,確認契約條款之效力並研擬完整之權益主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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