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於基本工資且未投保勞健保,離職後可否追討加班費與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約五個月,月薪為新臺幣27,000元,每日工作9小時,月休6天,公司未為其投保勞健保。任職期間近兩個月公司嚴重人手不足,當事人須負擔大量加班工作,惟公司未給付任何加班費。當事人因長期疲勞及工作環境不佳自行提出離職,離職前曾與公司人員發生爭執。當事人已向勞工局檢舉並進入調解程序,公司估算尚需補發約3萬元加班費且願意私下和解,當事人希望了解除加班費外還能主張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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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月薪27,000元是否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勞工得否請求差額補發?
  • 每日工作9小時、月休6天之工時安排,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勞工得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 雇主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 當事人係自行離職,是否仍得主張資遣費?在何種條件下可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基本工資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當事人月薪27,000元,須對照任職期間之基本工資標準,若低於當時法定基本工資,當事人得請求差額補發。此外,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日第9小時應屬延長工時,雇主應依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之加班費。以月薪27,000元計算,時薪約為112.5元(27,000 / 30 / 8),每日第9小時加班費至少應為150元(112.5 x 4/3),五個月累計之加班費金額可觀。

其次,關於休假不足之問題。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換算每月約應有8至9日休假。當事人月休僅6天,顯然低於法定標準,其中不足之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算休息日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1又1/3倍,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倍)。此部分金額可能遠超公司所估算之3萬元。

再者,關於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害賠償。雇主依法有義務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未投保係屬違法行為。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一)勞保部分——若發生保險事故(如職業傷害、失業等)無法請領給付之損失;(二)健保部分——勞工須自行以第六類身分投保,負擔較高之保費差額;(三)就業保險部分——離職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最後,關於勞退金及資遣費。雇主未按月提繳工資6%之勞退金至當事人個人專戶,五個月未提繳之金額約為8,100元(27,000 x 6% x 5)。至於資遣費,雖當事人係自行離職,但若離職原因係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如未給付加班費、未投保勞健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當事人得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以任職五個月計算,新制資遣費約為半個月平均工資之5/12。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雇主存在多項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當事人除加班費外,尚可主張基本工資差額、休假不足之加班費、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害賠償、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以及可能之資遣費。調解時應全面主張各項權益,不宜僅以3萬元加班費和解。

  1. 詳細計算所有應得金額:逐項計算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基本工資差額、勞退金提繳差額等,列出完整之請求金額明細。
  2. 調解時全面主張權益:在調解程序中,除加班費外,應一併提出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害賠償、未提繳勞退金之補償等所有請求項目。
  3. 保留工作證據:蒐集並保留打卡紀錄、排班表、薪資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可證明工時及薪資之證據。
  4.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除勞資調解外,另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投保勞健保之違法行為,使雇主受到行政裁罰。
  5. 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與律師討論是否改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為離職事由,以取得資遣費之請求權基礎。
  6. 注意請求權時效:加班費等工資請求權之時效為5年,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注意時效不要屆滿。
  7. 諮詢勞動法律師協助調解: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參與調解,以專業法律知識爭取最大權益。公司願私下和解,代表其深知理虧,不宜輕易讓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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