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後遭雇主威脅刑事告訴,勞保投訴是否構成詐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職後發現前雇主有高薪低報之情形,導致勞保及勞退金額受有損失。當事人先向勞保局投訴,其後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勝訴判決。民事訴訟結束後,前雇主向當事人表示,因當事人曾向勞保局投訴,該案已移送地檢署,要求當事人立即撤銷投訴,否則將因「重複繳納勞退金」涉嫌詐欺,並威脅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擔憂不撤件是否真會面臨刑事責任,同時想了解雇主因裁罰而重複繳納之勞退金能否申請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向勞保局投訴雇主高薪低報,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雇主以刑事告訴威脅勞工撤銷行政投訴,是否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
  • 民事勝訴判決與勞保局行政裁罰併行,是否導致勞退金「重複繳納」?
  • 雇主因行政裁罰而補繳之勞退金,得否以民事已賠償為由申請退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勞工向勞保局投訴是否構成詐欺。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當事人向勞保局投訴雇主高薪低報,係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反映之事實亦為真實(已經民事勝訴判決認定),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勞保局依職權調查後對雇主裁罰並令補繳,係行政機關依法執行之行政處分,與當事人之投訴行為間並無詐欺之因果關係。因此,當事人之投訴行為絕無構成詐欺罪之可能。

其次,關於雇主威脅行為之法律評價。雇主以「將提出刑事告訴」為由,要求當事人撤銷合法之行政投訴,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自由之事恐嚇他人)或第304條強制罪(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當事人依法向勞保局投訴為合法權利之行使,並無撤回之義務,雇主不得以刑事告訴相威脅逼迫撤件。此外,雇主之威脅訊息本身即可作為當事人日後反告恐嚇之證據。

再者,關於所謂「重複繳納勞退金」之問題。民事訴訟中法院判命雇主賠償之金額,係針對勞工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害(包括勞保給付差額、勞退金短少等),由雇主直接賠償予勞工。而勞保局裁罰後命雇主補繳之勞退金,係補繳至勞工於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二者之法律性質、給付對象與依據均不相同。嚴格而言,這並非「重複繳納」,而是分別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與行政法上之補繳義務。惟若民事判決之賠償範圍已涵蓋勞退金差額,實務上法院在執行層面可能會考量避免雙重受償之問題,但此應由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處理,而非雇主得據以威脅勞工撤件之理由。

最後,關於雇主能否申請退費。若雇主已依民事判決賠償勞工勞退金差額,而勞保局又命其補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雇主得向勞保局說明民事判決之賠償內容,申請釐清是否有重複之部分。惟此為雇主與主管機關間之行政事項,與當事人無關,當事人無須因此撤銷投訴。勞保局將依法審查處理,不會因當事人不撤件而對當事人產生任何不利後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向勞保局投訴雇主高薪低報係合法行使申訴權利,不構成詐欺罪。雇主以刑事告訴威脅勞工撤件,反可能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當事人無須撤銷投訴,且所謂重複繳納之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處理。

  1. 切勿依雇主要求撤銷投訴:當事人之投訴完全合法,無須因雇主之威脅而撤件,撤件反可能影響自身權益。
  2. 保留雇主威脅之所有證據:完整保存雇主發送之訊息、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話錄音,作為日後可能提告恐嚇罪之證據。
  3. 不要回覆雇主或傳真任何文件:不要依雇主要求傳真撤件說明書,也不要與雇主進行任何可能不利於己之書面往來。
  4. 評估對雇主提告恐嚇罪:雇主以不實之刑事告訴威脅要求撤件,可考慮對雇主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
  5. 確認民事判決之執行情形:確認雇主是否已依民事勝訴判決履行賠償,若未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6. 追蹤勞保局投訴案之進度:主動向勞保局詢問投訴案之處理進度,確認雇主是否已依行政處分補繳勞退金。
  7.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法等多重法律關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全面評估權益保障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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