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公司發布新規定,要求員工每月休假日(本休)未休滿者,不得申請特別休假。公司聲稱此前因員工未休滿本休卻請特休,有違反勞基法之疑慮,故更改規則。當事人質疑公司此一限制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反而構成對勞工特休排定權之不當限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規定員工須先休完本休(例假日、休息日)才能請特別休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
- 特別休假之排定權歸屬於勞工或雇主?雇主得否以內部規則限制勞工特休之請假順序?
- 公司所稱「未休滿本休卻請特休違反勞基法」之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 勞工若遇此情形,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可資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休」與「特別休假」之法律性質差異。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即所謂「本休」。例假日與休息日係法定強制休息,原則上勞工無須申請即應休息,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而特別休假則依第38條規定,係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法享有之有薪假期,其性質為勞工之權利,排定權歸屬於勞工。
其次,關於特休排定權之歸屬。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由此可知,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僅於有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時,方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公司片面規定員工須先休完本休才能請特休,形同對勞工之特休排定權施加額外條件限制,已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勞動部亦多次函釋指出,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勞工請特休之時機或順序。
再者,公司所稱「未休滿本休卻請特休違反勞基法」之說法,實屬對法律之誤解。例假日與休息日係雇主之法定義務,勞工本應休息;特別休假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二者為不同制度,互不牽涉。勞工於某月份因排班等因素未休滿本休,係屬雇主排班管理之問題,不應以此作為限制勞工行使特休權利之理由。若勞工於本休日出勤工作,雇主尚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此為雇主之額外義務,更不得反過來以此限制勞工之特休權利。
最後,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38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之雇主,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勞工如遇公司不當限制特休,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進行勞動檢查,並對違規雇主裁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規定員工須先休完本休才能請特休,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關於特休排定權歸屬勞工之規定。例假日、休息日與特別休假為不同法律制度,雇主不得以本休未休滿為由限制勞工行使特休權利。
- 書面要求公司說明依據:以書面方式(電子郵件或紙本)要求公司提供此新規定之法律依據,並保留公司之回覆作為證據。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如公司堅持不當規定,可向所在地之勞動局或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保留相關證據:保存公司公告、內部通知、班表、出勤紀錄及相關對話紀錄,以備日後舉證之用。
- 確認自身特休天數:核算自己依法應享有之特別休假天數,確認公司是否有短給特休之情形。
- 注意例假日出勤加班費:若公司排班導致未休滿本休而出勤工作,應確認雇主是否依法給付休息日或例假日加班費。
- 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如有疑義,可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取得免費法律諮詢。
- 諮詢專業律師:若公司因勞工堅持請特休而予以不利對待(如記過、減薪等),建議儘速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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