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洗車場擔任正職人員,任職期間約三個月,月薪為新台幣26,000元(底薪24,000元加全勤獎金2,000元),每月10日發薪。當事人每日工作時間約為早上8時30分至晚上7至8時,中午休息僅40分鐘,中午未供餐。嗣後因家中親屬突然生病需照顧而請假數日後提出離職,公司於發薪日僅給付上月(已做滿整月)之一半工資,理由為當事人未提前15天提出離職。此外,入職時公司曾以契約承諾保勞健保,但實際上從未為當事人辦理加保。公司後續表示有請律師幫忙處理,當事人質疑公司之各項行為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以勞工未提前15天離職為由扣發上月已做滿之薪資,是否合法?
- 公司承諾加保勞健保卻未實際辦理,構成何種違法行為?勞工應如何救濟?
- 公司契約中約定提前15天離職之條款,在公司本身違約(未保勞健保)之情形下,是否仍有拘束力?
- 勞工每日工時是否超過法定上限?是否有加班費之請求權?
- 公司稱有請律師處理,是否構成對勞工之威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扣發已做滿月份之薪資。勞動基準法第22條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當事人上月已提供完整月份之勞務,公司自應全額給付該月工資26,000元。即使當事人未遵守預告期間離職,公司僅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且須舉證其所受之實際損害),不得逕自從已提供勞務之工資中扣除。公司僅給付一半工資之行為,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強制規定。
其次,關於未投保勞健保之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公司承諾加保卻未實際辦理,已違反強制加保義務。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且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此外,公司未保勞健保之行為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須遵守預告期間。
再者,關於工時及加班費問題。當事人每日工作約8時30分至晚上7至8時,扣除中午休息40分鐘,實際工作時間約為10至11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為延長工時,公司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此外,休息時間僅40分鐘亦低於一般標準,若公司未支付加班費,當事人得另行請求補發。
最後,關於公司稱請律師處理是否構成威脅。公司表示有請律師處理,此舉本身尚不構成法律上之威脅或恐嚇。公司有權委任律師處理勞資爭議,惟如公司藉此施壓要求當事人放棄合法權益或接受不合理條件,則可能構成不當施壓。當事人無須因此退縮,勞動基準法為強行法規,公司不得以私人契約或律師函規避法定義務。公司本身違法在先(未投保、不當扣薪),在法律上處於不利地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扣發已做滿月份之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屬於明確違法。公司未依約投保勞健保亦違反強制加保義務,當事人得據此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須遵守15天預告期間。公司之契約條款不能凌駕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
- 向勞工局申訴不當扣薪:向當地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扣發已做滿月份之工資,要求勞動檢查介入。
- 向勞保局檢舉未加保: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全額給付積欠薪資及加班費。
- 核算加班費差額:整理每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超過八小時部分之加班費,併同薪資差額一起請求。
- 保留所有證據:保存薪資轉帳紀錄、工作排班表、與雇主之通訊紀錄、契約影本等,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證據。
- 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因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未投保勞健保),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專業律師:如公司堅持不給付或進一步以律師施壓,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撥打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亦可取得初步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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