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同地區員工同時休假並限制休假日,是否違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分設於某市及某縣兩地,每地區配置兩名員工,加上老闆夫婦及兼職人員共計約八名員工。公司訂立內部規範,禁止同地區兩名員工同時休假,違者予以罰薪處分;其後又口頭通知限制員工於週六休假之天數。當事人對此提出多項疑問:在不影響營運的前提下禁止同地區員工同時休假是否違法、同時休假遭記過或開除是否合法、未超過法定休假天數但超過老闆口頭限制而被處分是否違法,以及在非自願情形下簽署之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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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禁止同地區員工同時休假,是否侵害勞工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或例假日權利?
  • 員工因同時休假而遭記過或開除處分,是否符合勞基法解僱要件及比例原則?
  • 雇主以口頭方式額外限制員工週六休假天數,若低於法定休假標準,該限制是否有效?
  • 員工在不情願或受壓力之情形下簽署之內部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 雇主之休假限制規範是否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依法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禁止同地區員工同時休假之規定而言,雇主基於營運需要,固然得就員工休假進行合理之排程協調,但此種協調不得逾越法律界限而實質剝奪勞工之休假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僅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始得與勞工協商調整。若公司一律禁止同地區員工同時休假,等於以內部規範取代法律所賦予勞工之排假自主權,形同由雇主單方面決定休假日期,已逾越合理協調之範圍。尤其在每地區僅有兩名員工之情形下,此規定將導致員工幾乎無法自由選擇休假日期,嚴重限制其休假權益。

關於以同時休假為由記過或開除之合法性問題,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括:故意損耗機器材料、對雇主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員工依法行使休假權利而同時休假,並非違反工作規則之「情節重大」行為,以此為由記過甚至開除,明顯違反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均認為,雇主解僱勞工應符合比例原則,且解僱為最後手段,若有其他較輕微之懲處方式可達相同目的,即不得逕行解僱。以員工同時休假為由直接開除,顯不符比例原則,該解僱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就口頭限制週六休假天數之效力而言,勞基法第36條明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以口頭方式額外限制員工週六休假天數,若導致員工實際休假日數低於法定標準,該限制即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依勞基法第71條及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員工縱使超過老闆口頭限制之休假天數,只要未逾法定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據以懲處。至於員工在不情願下簽署之內部規範,若其內容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如限制法定休假權利),依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規定者無效。即使員工已簽署,該違法條款仍不生效力,員工不受其拘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禁止同地區員工同時休假之規定,若實質剝奪勞工法定休假權利,即屬違法。以同時休假為由記過或開除違反比例原則,口頭限制休假天數低於法定標準者無效,員工在壓力下簽署之違法規範亦不具拘束力。

  1. 保留相關證據:蒐集公司內部規範文件、口頭通知之錄音或通訊軟體紀錄、排班表、出勤紀錄等,作為日後主張權益之證據。
  2. 確認法定休假權利:依據自己的年資計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勞基法第38條),並確認每月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3. 向雇主提出書面異議: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雇主表明其休假限制規定違反勞基法,要求撤回不合法之規範。
  4. 向勞工局申訴: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雇主違法限制休假、違法扣薪及以違法理由懲處員工等情事,請求勞動檢查。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已實際扣薪或施以懲處,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返還遭扣之工資並撤銷不當懲處紀錄。
  6. 評估簽署文件之效力:就已簽署之內部規範,諮詢律師評估哪些條款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哪些條款仍有拘束力。
  7. 考量終止契約之可能:若雇主持續違法且拒絕改善,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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