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和解書能否使資方完全免除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擬撰寫勞資和解書,參考網路範本中載有「勞雇雙方同意自和解成立之日起,就勞動關係所生之一切民事、刑事權利及行政責任均予拋棄」之條款。當事人對此條款之效力存有疑慮,希望了解:此類約定是否能使資方完全免除所有法律責任、勞工局及勞保局等行政機關是否會因該和解書而無法對違法企業裁罰、涉及刑事案件之勞資糾紛檢調單位是否也因此無法偵辦,以及此種和解書條款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資和解書中概括拋棄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之約定,其法律效力範圍為何?
  • 私人間之和解契約是否得拘束行政機關之裁罰權,使勞工局或勞保局無法對違法企業開罰?
  • 勞資和解書是否影響檢察機關就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偵查權限?
  • 和解書中拋棄刑事追訴權之條款,對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之效力有何不同?
  • 此類概括拋棄條款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民事責任部分,依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契約,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即歸消滅。因此,勞資和解書就民事權利義務之約定原則上有效,雙方得就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損害賠償等民事爭議進行和解,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惟須注意,若和解條款顯失公平,致勞工受有重大不利益,例如以極低之對價使勞工拋棄鉅額之合法權利,法院得依民法第74條認定暴利行為而予以撤銷或減輕其給付。此外,涉及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如基本工資、強制退休金提撥等),因屬強制規定,即便勞工同意拋棄,該約定仍屬無效。

其次,就行政責任而言,行政機關之裁罰權係基於公法規定,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不因私人間之和解契約而受影響。勞工局、勞保局等主管機關對於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法令之行為,依法有主動查察及裁罰之權責。即使勞工已與雇主達成和解並約定拋棄行政責任,該約定對行政機關不生拘束力。行政機關仍得依職權進行勞動檢查,一旦查獲違法事實即可依法裁罰。實務上,和解書中所謂「拋棄行政責任」之約定,僅能解釋為勞工同意不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舉,但此一約定亦可能因限制勞工之公法上權利而有違公序良俗之疑慮。

就刑事責任部分,需區分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侵佔罪、普通詐欺罪等),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和解書中約定撤回告訴或不提告訴,於此範圍內有效。然而,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業務侵佔罪、勞基法第78條之違反強制勞工工作罪等),檢察機關依法有偵查之義務,不因當事人間之和解而喪失偵查權。私人間之和解書無法拘束國家追訴權之行使,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仍應依職權偵辦。和解書中概括約定拋棄「一切刑事權利」,就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該約定不生效力。綜合而言,和解書中概括拋棄一切法律責任之條款,僅在民事權利義務範圍內有效,就行政責任及非告訴乃論之刑事責任部分均不生效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資和解書僅得就私法上之民事權利義務進行有效和解,無法免除雇主之公法上行政責任,亦無法阻止檢察機關就非告訴乃論之罪行使偵查權。概括拋棄一切法律責任之條款,就行政責任及部分刑事責任部分,依法無效。

  1. 明確界定和解範圍:和解書應具體列明和解之標的與範圍,例如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等特定民事爭議項目,避免使用概括性之拋棄條款。
  2. 區分民事與公法責任:撰寫和解書時應認知民事和解與行政裁罰、刑事追訴屬不同層次之法律關係,不宜將三者混為一談。
  3. 刑事部分依罪質處理:若涉及刑事爭議,應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得約定撤回告訴;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僅能作為量刑參考,無法免除追訴。
  4. 確保和解條件合理:和解之對價應合理公平,避免勞工以顯不相當之低額和解金拋棄大量合法權利,以防日後被法院認定為暴利行為而撤銷。
  5. 考慮透過調解程序:建議透過勞工局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達成和解,調解成立後之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較私下簽署之和解書更具法律保障。
  6. 委任律師審閱:和解書之條款涉及多重法律領域,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擬及審閱,確保條款合法有效且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7. 保留和解書副本:和解書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並妥善保存,必要時辦理公證以強化其證據力與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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