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是否應包含加班費?平均工資認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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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公司資遣,依法應領取資遣費。當事人瞭解資遣費係以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為基礎計算,惟對於加班費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存有疑問。當事人希望確認計算資遣費時,加班費是否應包含在內一併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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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加班費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範疇?
  • 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加班費應否納入計算基礎?
  • 加班費若具有經常性,其認定標準為何?
  • 新制與舊制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有何差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加班費之工資屬性。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對價報酬,其性質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法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歷來函釋亦明確指出,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屬於工資範疇。

其次,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既然加班費屬於工資,則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前六個月內所領取之加班費一併納入工資總額計算。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亦明確肯認,延長工時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再者,關於新制與舊制資遣費之差異。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者(94年7月1日前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不足一年者依比例計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者(94年7月1日後之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無論新制或舊制,計算基礎均為平均工資,而加班費均應納入計算。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加班費之給付不具經常性而僅為偶發性質,實務上仍有爭議。但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只要在計算期間(前六個月)內確實有領取加班費,無論其是否每月固定,均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因為平均工資之計算本身已具有將波動平均化之功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加班費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計算資遣費時應將前六個月內所領取之加班費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無論適用新制或舊制,加班費均應包含在內。

  1. 整理薪資明細:蒐集近六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逐月確認加班費之金額,作為計算平均工資之依據。
  2. 確認加班費項目:檢視薪資明細中是否有以其他名目(如績效獎金、津貼等)發放之實質加班費,一併納入計算。
  3. 核算正確資遣費:將加班費納入後重新計算平均工資,再依新制或舊制公式計算應領之資遣費總額。
  4. 向公司提出補差額:若公司計算資遣費時未納入加班費,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補足差額之請求。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公司拒絕補足差額,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 注意請求權時效: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於時效內主張權利,避免逾期喪失請求權。
  7. 諮詢專業律師:如爭議金額較大或調解不成立,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提起訴訟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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