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員工於2019年5月2日到職,公司每年給予14天特別休假,採到職即預先給足制度(第一年按比例給予9天)。該員工預計於2021年6月30日離職,公司主管表示離職時須按比例計算特休,因此至6月底前僅核准休假7天,而該員工當年度已休5.5天。公司之特休制度明定於勞動契約中,但關於契約終止部分僅記載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該員工欲瞭解依法應享有幾天特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採預先給假制度,員工年度中途離職時,公司得否按比例扣減特休天數?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該員工依其年資應享有幾天特別休假?
- 公司給假制度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一致時,應以何者為準?
- 員工離職時如有未休完之特休,雇主是否應折發工資?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特別休假之天數與未休工資折發
- 勞動基準法第1條 — 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保障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 特別休假之給假方式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規定之罰則
- 民法第71條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特休天數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本案員工於2019年5月2日到職,至2021年6月30日離職,年資約2年2個月。依法,該員工於2020年5月2日滿1年時取得7天特休、2021年5月2日滿2年時取得10天特休。
其次,關於公司預先給假制度與離職比例計算之問題。勞動部函釋指出,若雇主採曆年制或其他非週年制之方式給假,於年度開始時即預先給足全年特休天數,則勞工年度中途離職時,雇主得就該年度之特休天數按比例計算。然而,此比例計算之結果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依週年制計算之法定天數。換言之,無論公司給假制度為何,勞工依其年資所應享有之法定特休天數為最低保障,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減損之。
就本案而言,公司每年給予14天特休,已優於法定標準。若公司採曆年制給假,2021年度員工至6月30日離職,按比例計算為14天乘以6/12等於7天。但依週年制計算,員工於2021年5月2日滿2年已取得10天特休之權利。因此,公司主管核准7天之計算方式,若低於員工依勞基法週年制計算之法定天數,則不合法。實務上應比較兩種計算方式,取對勞工較有利者。
最後,關於未休特休工資之折發。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員工離職時如有未休完之特別休假,雇主應按未休日數折算工資給付。此為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不得為較低之約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離職時按比例計算特休之做法,須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週年制之法定天數為前提。若比例計算結果低於法定天數,應以法定天數為準。未休完之特休應折發工資。
- 確認法定特休天數:依員工到職日與離職日計算週年制之法定特休天數,確認公司計算是否符合最低保障。
- 比較兩種計算方式:將公司曆年制比例計算之天數與勞基法週年制法定天數相比較,取對員工較有利之天數。
- 請求未休特休工資:離職時如有未休完之特休天數,向公司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折發未休日數之工資。
- 檢視勞動契約內容:詳閱勞動契約中關於特休給假之約定,確認是否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約定。
- 保留出勤與休假紀錄:備妥出勤紀錄、請假紀錄及薪資單等文件,作為計算與舉證之依據。
- 向勞工局諮詢:若對特休計算有疑義,可撥打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或向當地勞工局洽詢。
- 必要時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公司拒絕依法給付未休特休工資,得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