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後被逼簽草約:脅迫簽署文件之法律效力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雇主解僱後,雇主逼迫當事人簽署一份草約,內容載明當事人須無條件退回兩台電腦及押金新臺幣15,000元,否則須負一切法律責任。雇主並以威脅傷害當事人及其家人之言語進行恐嚇(惟此部分當事人未及錄音存證)。實際上,採購電腦時當事人已向公司請款,所支出者僅有兩天電腦之費用與訂金,因雇主臨時取消採購致訂金遭店家沒收。當事人欲瞭解在脅迫下簽署之草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雇主脅迫下所簽署之草約,其法律效力為何?當事人得否主張撤銷?
  • 雇主以威脅傷害當事人及家人之言語逼迫簽約,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
  • 採購電腦係依雇主指示並已請款,解僱後雇主要求退回電腦及押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 因雇主臨時取消採購致訂金遭店家沒收,該損失應由何人負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脅迫下簽署之草約效力。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脅迫,係指以不正當之手段使他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本案雇主以威脅傷害當事人全家之言語逼迫簽署草約,當事人係在心生恐懼之情況下非出於自由意志而簽署,符合民法所定脅迫之要件。依民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得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一旦撤銷,依民法第114條規定,該草約自始無效。

其次,關於雇主恐嚇行為之刑事責任。雇主以「斷全家手腳」等言語威脅當事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即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此外,雇主以此威脅手段逼迫當事人簽署草約,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雖然當事人表示未來得及錄音,但仍可透過證人證述、事後通訊紀錄等方式佐證脅迫之事實。

再者,關於電腦及押金返還之問題。當事人係依雇主指示進行採購業務,且已依公司流程請款,屬於職務行為。公司配發之設備(電腦)於離職時返還固屬合理,但雇主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勞工另行賠償或扣押薪資。至於押金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所謂押金係指預扣之薪資或保證金,雇主之行為已違反該規定。因雇主臨時取消採購致訂金遭店家沒收,該損失係因雇主自身決策變更所致,應由雇主自行承擔,不應轉嫁予勞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脅迫下簽署之草約,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使該草約自始無效。雇主以傷害威脅逼迫簽約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恐嚇罪及強制罪。採購損失係因雇主決策變更所致,不應由勞工負擔。

  1. 發函撤銷草約:儘速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脅迫而簽署之草約,並保留寄送紀錄。
  2. 向警方報案:就雇主以威脅傷害言語恐嚇之行為,至轄區派出所報案,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告訴。
  3. 蒐集證據:整理任何可佐證脅迫事實之證據,包括當時在場之證人、事後與雇主之通訊紀錄、草約原本等。
  4. 主張工資給付:向勞工局申訴雇主未給付薪資之違法行為,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5. 拒絕不當賠償要求:因採購係職務行為且已循公司流程請款,雇主要求返還之款項缺乏法律依據,得予以拒絕。
  6. 注意撤銷時效: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務必在期限內完成撤銷程序。
  7.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同時涉及民事撤銷及刑事告訴,建議委任律師統一處理以確保權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