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該公司尚在籌備設立階段。工作期間,當事人負責採購事務,惟雇主經常在選定商品後臨時反悔取消,且以三字經等髒話對當事人進行言語攻擊,當事人已有錄音存證。此外,當事人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卻未獲任何加班費。嗣後當事人遭雇主解僱,至今未獲發任何薪資或加班費,當事人欲瞭解此情形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以及公司尚未完成設立即使用員工卻不給薪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三字經等言語攻擊勞工,是否構成法律上之職場霸凌?勞工得主張何種法律救濟?
- 公司尚未完成設立登記即聘僱員工,雙方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雇主是否仍有給付工資之義務?
- 勞工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雇主未給付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 雇主解僱勞工之行為是否合法?勞工得否主張違法解僱之相關權利?
- 勞工持有錄音證據,該錄音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職場霸凌之認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雇主以三字經等髒話對勞工進行言語攻擊,屬於職場中之精神不法侵害,已構成實務上所認定之職場霸凌行為。勞工如有錄音存證,可作為佐證雇主不當行為之重要證據。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勞工得以人格權受侵害為由,向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其次,關於公司未完成設立即聘僱員工之問題。公司是否已完成設立登記,不影響勞動契約之成立。依民法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只要事實上存在勞務給付與報酬對待之關係,即成立僱傭關係。即使公司尚在籌備階段,實際負責人(即本案之雇主)仍應依法給付約定之工資。公司籌備期間使用勞工卻不給付任何薪資,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勞工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將面臨行政罰鍰之處分。
再者,關於工時超標與加班費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之部分,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得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
最後,關於錄音證據之效力。依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參照),當事人一方對其與他方之對話進行錄音,因係對話之一方,並非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不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竊聽竊錄罪,所取得之錄音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主張權利之證據使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言語暴力對待勞工已構成職場霸凌,且公司無論是否完成設立登記,均有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之義務。勞工遭解僱後未獲任何薪資,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得循多種管道主張權利。
- 向勞工局申訴: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檢舉雇主未給付工資及加班費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處以罰鍰。
-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及加班費,調解程序免費且較訴訟迅速。
- 保全錄音及相關證據:妥善保存與雇主對話之錄音檔案、工作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作為日後訴訟或調解之證據。
- 計算應領薪資與加班費:整理在職期間之工作時數紀錄,計算應領之正常工資及延長工時加班費總額,作為請求之依據。
- 評估職場霸凌損害賠償:就雇主言語暴力行為,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錄音可作為重要佐證。
- 確認解僱合法性:檢視雇主解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如屬違法解僱,得請求資遣費或恢復僱傭關係。
- 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因本案涉及多項法律爭議,建議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整體求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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