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攤扣薪未保勞健保之勞資爭議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月份在某檳榔攤工作約10天,其中3天工時達12小時。工作初期因身體不適請病假,雇主告知請病假需扣除1,600元加上全勤獎金2,000元。隔日當事人提出離職,雇主以2天請假為由扣除3,200元及全勤獎金2,000元。此外,雇主設有每日包裝1,200顆檳榔之產量限制,未達標準者每顆扣2元。經上述各項扣除後,當事人幾乎領不到薪水。該店亦未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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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請病假是否得扣除全勤獎金?病假期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 雇主以未達產量標準為由逐顆扣錢,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經各項扣除後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
  • 雇主未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工時達12小時是否違反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病假扣薪問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病假期間雇主僅能折半發給工資,不得額外再扣除每日1,600元。至於全勤獎金之扣除,依實務見解,勞工請病假致未能全勤,雇主扣除全勤獎金尚屬合理,但扣除金額不得逾越全勤獎金本身之數額。本案雇主除扣全勤獎金2,000元外,另扣每日請假費用1,600元,已超出病假工資折半之法定標準,違反勞基法規定。

其次,關於產量扣款問題。雇主設定每日1,200顆之產量標準,未達標者每顆扣2元,此種做法本質上係將經營風險轉嫁於勞工,並以罰款方式變相降低工資。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不得任意扣減。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以產量不足為由扣減工資,若勞工已依正常工時提供勞務,該扣款行為即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更重要的是,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經各項扣除後勞工幾乎領不到薪水,顯然已使實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嚴重違法。

再者,關於勞健保投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凡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者,為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即使僱用人數未達五人,雇主亦得自願為員工投保。未投保者,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按自應為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此外,勞工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勞保給付所受之損失,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最後,關於工時問題。當事人工作日中有3天工時達12小時,已超過勞基法第30條正常工時8小時之規定。超過8小時之部分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工資,且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雇主未給付加班費,亦違反勞基法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之病假扣薪方式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產量罰款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且使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未投保勞健保違反法定投保義務、工時超過法定上限未給付加班費。雇主之行為涉及多項勞基法及勞保條例之違反,當事人應積極透過法定途徑維護權益。

  1. 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向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之多項規定,包括扣薪、低於基本工資、未給付加班費等。
  2.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要求追溯加保。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發遭不當扣除之工資、加班費差額及病假工資。
  4. 蒐集相關證據:保留工作排班表、薪資紀錄、與雇主之對話紀錄、出勤打卡紀錄等,作為申訴及訴訟之證據。
  5. 計算應補發金額:依法計算應領薪資(含正常工資及加班費)與實領金額之差額,作為求償依據。
  6.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積欠工資、加班費及因未投保勞保所生之損害賠償。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全面評估求償項目及金額,擬定最有利之維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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