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私訂規定罰款員工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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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該公司經常以自訂之內部規定對員工進行罰款。例如:員工工作桌上放置水或飲料,遭檢查部門拍照後即予罰錢;貨物檢驗員因工作上之疏失,亦被高層以工作疏失為由罰錢扣薪。當事人表示,進入公司時並未被告知此類罰款規定,公司事後片面制定上述規則。當事人質疑此種做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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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以自訂內部規定對員工罰款並自薪資中扣除,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雇主之懲戒權是否包含對員工處以罰款?其行使有何限制?
  • 公司於勞工到職後始片面制定罰款規定,未事先告知員工,該規定是否對員工發生拘束力?
  • 對工作桌放飲料等輕微行為處以罰款,是否符合懲戒之比例原則?
  • 勞工面對雇主不當罰款扣薪,得透過何種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全額給付」,係指雇主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任意扣減勞工之工資。同法第26條更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及金額多寡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公司片面以自訂規定對員工罰款並直接自薪資中扣除,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其次,關於雇主懲戒權之界限。雇主基於經營管理權,固然享有一定程度之懲戒權,但懲戒措施之行使須符合以下要件:(一)須有明確之懲戒事由及依據,通常應明定於工作規則中,且工作規則須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二)懲戒處分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懲戒手段與違規行為之嚴重程度須相當;(三)須給予勞工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正當程序。本案中,公司於員工到職時未告知罰款規定,事後片面制定,且對於工作桌放飲料等輕微行為即處以罰款,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難認具有合理性。

再者,即便公司以「工作規則」之形式制定罰款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而以罰款方式直接自薪資中扣除,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強制規定,該工作規則之罰款條款應屬無效。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亦認為,雇主對勞工之懲戒處分應具有合理性與相當性,不得恣意為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參照)。

最後,關於勞工之救濟途徑。勞工得向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經查證屬實後,得依勞基法第79條對雇主處以罰鍰。此外,勞工亦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返還遭扣之薪資。若雇主之罰款扣薪行為情節重大,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自訂規定對員工罰款並自薪資中扣除,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該罰款規定欠缺合理性及比例原則,不論是否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均不得作為扣薪之正當依據。

  1. 保留薪資明細及罰款紀錄:留存每月薪資單、遭扣款之明細,以及公司發出之罰款通知或拍照紀錄,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證據。
  2. 書面要求公司說明法律依據: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資部門詢問罰款之法律依據及工作規則,留存公司之回覆紀錄。
  3. 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向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返還所有遭不當扣除之薪資。
  5.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公司罰款扣薪情節重大,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6. 聯合同事集體維權:如多數同事均遭受不當罰款,可考慮集體向勞工局申訴或透過工會力量協商改善。
  7. 諮詢專業律師:攜帶相關證據資料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最佳之救濟途徑及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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