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未經協商直接公布店休公告,被迫放無薪假怎麼辦?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餐飲業,因疫情影響導致客量減少。在政府未下達強制暫停營業命令之情況下,公司上層直接決定採取店休措施,並逕自公布店休公告,要求員工配合放假。公司未事先與勞工進行任何討論或協商,即片面實施類似無薪假之安排。當事人擬瞭解面對此情形應如何採取應對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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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在政府未強制停業之情況下片面公布店休,是否構成受領勞務遲延?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是否違法?
  • 勞工對於片面實施之無薪假,得主張何種權利或採取何種救濟途徑?
  • 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雇主實施減班休息之合法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無薪假之法律性質。「無薪假」(正式名稱為「減班休息」)並非法律上之正式用語,其本質係勞雇雙方合意暫時減少工時並相應減少工資之約定。由於涉及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工時減少、工資降低),依法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強制實施。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減班休息須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且實施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月薪制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本案公司未與勞工進行任何討論或協商,即逕自公布店休公告要求員工放假,此舉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在政府未強制停業之情況下,公司片面決定停業,法律上構成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民法第487條),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原約定之全額工資。換言之,公司不能以單方面宣布店休來規避工資給付義務。

其次,勞工面對此情形之應對策略。第一,勞工可書面向公司表明不同意減班休息之安排,並要求公司依原約定給付全額工資。第二,如公司堅持片面停業不支薪,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此種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勞工得據此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第三,勞工亦可選擇不終止契約,而是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由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並裁處罰鍰。

再者,勞工應注意時效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該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勞工決定行使此項權利,應儘速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契約,避免逾越三十日除斥期間。同時,若勞工選擇繼續留任但薪資遭短付,工資差額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經協商片面公布店休公告實施無薪假,違反減班休息之合法程序要件。在政府未強制停業之情況下,雇主仍有工資給付義務。勞工有權拒絕無薪假、請求全額工資,或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1. 書面表明不同意:以書面(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向公司表明不同意片面實施無薪假,並要求依原約定給付工資。
  2. 保留店休公告證據:保存公司公布之店休公告、相關通知及與主管之對話紀錄,作為公司片面決定之證據。
  3. 向勞動局申訴檢舉:向當地勞動局檢舉公司違法實施無薪假,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並命限期改善。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短付工資之爭議,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請求公司補發差額。
  5. 評估終止契約可行性:如公司態度堅決拒絕改善,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申請失業給付。
  6. 注意三十日除斥期間:若決定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應自知悉違法情事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權利。
  7. 諮詢專業律師或撥打1955: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可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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