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業主自主歇業,是否須支付計時及日薪人員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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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事業單位之業主因疫情考量,基於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並保障員工健康之理由,自主決定歇業一週。該歇業並非政府強制命令所要求,而係業主自行決定。業主擬瞭解在此自主歇業期間,是否仍須支付薪水給計時人員及日薪人員,抑或得以未實際出勤為由不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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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自主歇業(非政府強制)期間,是否構成民法上之受領勞務遲延?
  • 計時人員及日薪人員於雇主自主停業期間,是否仍有權請求工資?
  • 雇主得否與勞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其法定程序為何?
  • 雇主片面宣布歇業不支薪,勞工得採取何種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雇主自主歇業之法律性質。本案業主因疫情自行決定歇業一週,並非因政府發布停業命令所致。此種情形下,歇業係出於雇主之自由意志,法律上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亦即,勞工已準備好提供勞務,但因雇主片面決定停業而無法工作,其不利益不應由勞工承擔,雇主仍有給付工資之義務。

其次,關於計時人員及日薪人員之工資給付。計時人員及日薪人員雖非月薪制,但仍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勞工。如勞工已有固定排班或約定之工作日數,雇主因自主歇業而取消班表,仍應依原排定之班表給付工資。勞動部函釋亦指出,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勞工無法工作者,工資應照給。惟若計時人員原本即無固定排班,而係「有班才做」之彈性工作型態,則須視個案具體約定判斷。但即使如此,若雇主於歇業前已排定班表,事後單方取消仍應負擔工資給付責任。

再者,關於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之合法程序。雇主如因疫情確實面臨營運困難,得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個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但關鍵在於:(一)須經勞工個別同意,不得片面強制;(二)月薪制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三)須通報當地勞動局備查。雇主未經上述程序逕自宣布歇業不支薪,即不符合減班休息之合法要件,構成片面減薪或不給付工資之違法行為。

最後,須區分政府強制停業與雇主自主停業之差異。若係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等法令強制命令停業,可能構成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給付義務之認定較為複雜,須視具體情況與政府補助措施而定。但本案明確為雇主自主歇業,並非政府強制,故工資給付義務不因歇業而免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自主歇業(非政府強制)屬於受領勞務遲延,應照付勞工工資。計時及日薪人員若已有排定班表,雇主亦應依原排定工時給付工資。片面宣布歇業不支薪係違法行為。

  1. 照付工資或依法協商:雇主應於歇業期間照付勞工工資;如確有營運困難,應依法與勞工個別協商減班休息並通報主管機關。
  2. 計時及日薪人員應保留排班紀錄:勞工應保留原排定之班表或排班通知,作為主張工資之依據。
  3. 勞工可向勞動局申訴:若雇主片面歇業不支薪且未經協商,勞工可向勞動局檢舉違反勞動基準法。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歇業期間積欠工資之爭議,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 評估終止契約之權利: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6. 善用政府紓困措施:雇主應瞭解並申請政府針對疫情推出之各項企業紓困補助方案,降低對勞工工資之衝擊。
  7. 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動主管機關:如雙方對工資給付有爭議,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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