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三份勞動合約,約定內容包含配發公司乾股1%、作業部門營業收入達一定金額後依比例抽成,以及自動化設備產品銷售抽成等條件。然而簽約後,實際領取之股數與公司總發行股數比例明顯不符;公司更片面要求以固定月薪取代原約定之營業收入抽成方式,導致當事人年收入大幅縮減;而自動化設備銷售抽成則自簽約至今從未兌現。當事人強調上述合約均有書面文件,並載有公司印章與負責人簽名,希望瞭解能否依合約內容爭取應有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實際配發之股數與合約載明1%乾股不符,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公司片面要求以固定月薪取代原約定之營業收入抽成,是否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
- 自動化設備銷售抽成從未兌現,當事人得否請求公司給付歷年應得之抽成金額?
- 當事人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上述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分別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勞動契約與民事契約之競合問題。就乾股配發部分,合約明確約定配發公司股份1%,此屬勞動對價之一部分。若公司實際配發之股數換算後明顯低於總發行股數之1%,即構成民法第227條所定之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得請求公司補足差額股份,或依民法第226條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惟須注意,乾股之約定若涉及公司法上股份發行程序,其效力可能需視公司是否踐行增資發行新股等法定程序而定。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員工分紅入股或乾股之約定,其性質屬勞動對價,應受勞動契約之保障。
就營業收入抽成遭片面更改為固定月薪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營業收入抽成屬於工資之一部分,若抽成條件係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公司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變更為固定月薪,已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勞動條件之變更須經勞工個別同意始生效力,雇主不得以經營權或管理權為由片面變更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
就自動化設備銷售抽成從未兌現部分,若合約已明確約定銷售抽成之計算方式與給付條件,而公司確有相關產品之銷售事實卻未依約給付抽成,當事人自得依契約請求給付。但若公司主張該產品至今未有銷售實績,則需由當事人舉證證明公司確有銷售行為。關於時效問題,薪資及抽成等定期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五年,當事人應注意各期抽成之起算時點,避免罹於時效。
綜合而言,本案當事人持有蓋有公司印章及負責人簽名之書面合約,在證據面上具有相當優勢。當事人可選擇繼續任職並請求公司補足各項應得報酬,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合併請求歷來短付之工資及抽成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未依合約配發乾股、片面更改抽成條件及未兌現銷售抽成,均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當事人有權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請求公司履行契約義務或賠償損害,亦得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 保全書面證據:將三份勞動合約正本妥善保管,並影印備份存放於不同處所,同時保存所有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股權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
- 計算具體求償金額:逐一核算乾股差額之市值、歷年應得營業收入抽成與實際領取固定月薪之差額,以及自動化設備銷售抽成之應得金額,作為請求依據。
-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履行: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公司,要求限期內依合約補足乾股、給付抽成差額,並明確表示逾期未履行將依法主張權利。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方案,調解程序免費且較訴訟迅速。
- 注意消滅時效:薪資及抽成請求權為五年短期時效,應儘速清點各期抽成之起算日,對於即將屆滿時效之部分優先提出請求或起訴以中斷時效。
- 評估終止契約之時機:若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應注意自知悉違約事由起三十日內行使,並同時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未果,建議委任專業勞動法律師提起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