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入職某公司時,被要求簽署同意書,其中載有「入職未滿一年即自行離職,須償付制服購置費用」之條款。當事人任職未滿一年後離職,因當月工資已發放,公司遂以事後追償方式要求賠償制服費用,並威脅若不賠償將無法完成離職程序,且將對當事人提起法律訴訟。當事人欲知悉是否因簽署同意書即有義務負擔該筆費用,以及能否依勞動部函釋與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免負擔之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制服費用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雇主經營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 入職時簽署之同意書中關於賠償制服費用之條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所稱「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 公司以拒絕辦理離職程序作為要脅要求賠償,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公司得依何種法律依據對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制服費用之賠償?
- 勞動部(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於本案之適用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制服費用之法律性質。依勞動部(原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明確指出,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此函釋雖非具有法律位階之效力,但屬主管機關對勞動基準法之解釋,法院實務上多予以參考援用。
其次,關於同意書條款之效力。當事人入職時所簽署之同意書,其性質屬於雇主預先擬定、勞工僅能選擇同意與否之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制服費用本應由雇主負擔,卻透過同意書條款轉嫁予勞工,顯係加重勞工責任且使勞工拋棄其不負擔制服費用之權利,該條款依法應屬無效。
再者,關於公司以離職程序要脅之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不得附加條件。公司以不辦理離職程序作為要脅手段,要求勞工賠償制服費用,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勞工如遇此情形,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檢舉。
最後,關於公司提起法律訴訟之可能性。公司如欲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制服費用之賠償,須舉證證明該同意書條款合法有效、制服費用之合理性,以及勞工確有賠償義務。然而,鑑於前述勞動部函釋之見解及民法第247條之1之適用,法院大概率將認定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亦肯認定型化契約條款如使勞工處於顯然不利之地位,法院得依民法第247條之1予以審查而宣告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制服費用屬雇主經營成本,公司要求勞工負擔顯不妥當。入職同意書中之制服賠償條款,因加重勞工責任且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當事人有充分法律依據主張不須負擔該筆費用。
- 以書面拒絕賠償:正式以書面(存證信函)回覆公司,援引勞動部(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及民法第247條之1,表明拒絕負擔制服費用之立場。
- 要求公司依法辦理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要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公司不得以制服費用爭議為由拒絕辦理離職程序。
- 向勞工局申訴:如公司持續以離職程序要脅,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申訴檢舉。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保存公司要求賠償之書面文件、電子郵件、訊息紀錄等,作為日後可能爭議之證據。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協商未果,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第三方協助處理。
- 歸還制服實體物品:為展現善意並避免公司主張侵占,建議儘速將制服實體歸還公司,並保留歸還之證明。
- 諮詢專業律師:如公司確實提起民事訴訟,應儘速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擬定完整應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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