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之員工未經雇主允許,擅自將公司所有之工具及零件攜帶外出,利用公司之器材設備至他處從事相同或類似之工作以賺取額外收入(俗稱「賺外快」)。雇主發現此事後,欲瞭解該員工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雇主得採取哪些法律措施追究其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未經允許攜帶公司工具外出使用,構成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兩者如何區分?
- 員工使用公司零件於外部工作(零件已消耗無法歸還),其法律責任為何?
- 雇主得否依勞動基準法對該員工進行懲戒性解僱?
- 雇主得否向員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刑事責任之分析。員工未經允許擅自攜帶公司工具及零件外出使用,究竟構成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取決於員工對該等物品是否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若員工因工作職務之需要,經雇主交付保管或使用公司之工具零件(如維修技師配備之工具箱),則員工對該等物品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此時,員工將業務上持有之物品挪作私用或據為己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業務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若員工所攜帶之工具零件非其業務上所持有(例如從公司倉庫另行取用非配發予該員工之器材),則因員工對該等物品不具持有關係,擅自取走使用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就零件部分,若員工將公司之零件使用於外部工作後已消耗而無法歸還,更進一步確認其「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無論構成侵占或竊盜,均成立犯罪。
其次,就勞動法上之法律效果。員工擅自攜帶公司財物外出私用並賺取額外收入,已明顯違反勞動契約之忠誠義務及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此條款解僱者,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但須注意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基法第12條第2項)。
最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雇主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員工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工具零件之價值或修復費用、因員工私自使用公司設備所造成之折舊損失、以及雇主因此所受之營業損失等。此外,員工利用公司之工具零件賺取額外收入,雇主亦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員工返還其因此所獲得之利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未經允許擅自攜帶公司工具零件外出賺取外快,刑事上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或竊盜罪,勞動法上雇主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民事上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該員工之行為確實涉及多項法律責任。
- 蒐集並保全證據:雇主應蒐集員工擅自攜帶公司物品外出之證據,如監視錄影、出入紀錄、目擊證人證詞、物品清冊比對紀錄等。
- 向警方報案:就業務侵占或竊盜之犯罪行為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依法偵辦。
- 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注意應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請求歸還公司財物:要求員工立即歸還所有攜出之公司工具及剩餘零件,並進行財物清點。
- 提起民事求償:就已消耗之零件價值、工具損耗及其他實際損害,向員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
- 檢討內部管控機制:加強公司工具零件之管理制度,建立領用及歸還之登記制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諮詢專業律師: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及勞動契約終止等法律程序,確保各項行動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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