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去做其他工作是否違法?兼職與忠誠義務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員工因覺得隔天之工作內容較為麻煩,遂向雇主請假,實際上係前往從事其他工作賺取報酬。該員工表示其與雇主之間並無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因此認為此舉並不違法。雇主方面則對此行為之合法性產生疑慮,希望瞭解員工以請假方式規避原有工作義務並另行從事其他工作,是否構成可資懲處之違規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以不實事由請假(真正目的為去做其他工作),是否構成曠工或違反工作規則?
  • 無競業禁止條款之情形下,勞工於請假期間從事其他工作是否仍有法律上之限制?
  • 勞工在職期間之忠誠義務範圍為何?是否及於請假期間之行為?
  • 雇主得否以此事由對員工進行懲處或解僱?其法律依據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請假事由之真實性。勞工依法享有各類假別之請假權利(如事假、病假、特休假等),但各類假別均有其法定或約定之請假事由。若員工以不實事由(如謊稱身體不適請病假)請假,實際上係去從事其他工作,則該請假行為本身即有欺瞞之嫌。實務上,若雇主查證員工係以不實事由請假,該假別之請假不合法定要件,得視為無故缺勤或曠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若員工係請特休假或事假且經雇主核准,則請假本身之程序合法性較無疑義,問題在於請假後之行為。

其次,關於無競業條款下之兼職限制。員工主張無競業禁止條款即可自由從事其他工作之說法,在法律上並非完全正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所規範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係指勞工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工作之約定。然而,即使在職期間無此約定,勞工仍負有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所衍生之忠誠義務。此忠誠義務雖無明文規定,但為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其法理基礎源自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誠實信用原則。

在職期間之忠誠義務至少包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從事損害雇主利益之行為、不得洩漏雇主之營業秘密、以及不得從事與雇主業務直接競爭之工作。若員工請假去做的工作與原雇主業務具有競爭關係,即使無書面競業條款,仍可能被認為違反忠誠義務。此外,多數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中會有「未經核准不得兼職」之規定,若員工違反此規定且情節重大,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

最後,從雇主處理之角度觀察,雇主如欲針對此行為進行懲處,應先確認以下事項: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是否有禁止兼職之規定、員工請假之事由是否虛偽、員工所從事之其他工作是否與公司業務具有競爭關係、以及該行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法院在判斷「情節重大」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員工之行為動機、對雇主造成之實際損害、行為之次數與頻率等因素。單次以事假從事其他非競爭性工作,可能尚未達到解僱之門檻,但若屬常態性行為或有其他加重情節,則雇主之懲處權限將更為明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以不實事由請假去做其他工作,不因無競業條款即當然合法。以虛偽事由請假可能構成曠工,在職期間之兼職行為亦受忠誠義務之限制。雇主得視情節輕重進行懲處,嚴重者得予以解僱。

  1. (對雇主)確認工作規則內容:檢視公司工作規則中是否有明確之禁止兼職規定及請假審核機制,若無應儘速補充訂定。
  2. (對雇主)蒐集證據:如欲對該員工進行懲處,應先蒐集員工以不實事由請假及從事其他工作之具體證據。
  3. (對雇主)依比例原則懲處:視情節輕重選擇適當之懲處方式(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解僱等),避免因過度處分而遭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
  4. (對員工)審慎評估風險:請假去做其他工作可能面臨曠工、違反工作規則等法律風險,嚴重者可能遭到不經預告解僱且無資遣費。
  5. (對員工)確認請假類別之合法性:若欲在非工作日從事兼職,應確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是否有禁止兼職之條款。
  6. (對雙方)建立明確溝通機制:建議勞雇雙方就兼職政策進行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7. 如有爭議諮詢律師:若因此發生解僱或懲處之勞資爭議,雙方均應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各自之法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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