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社群媒體上之廣告點入一個網賺平台,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聯繫。對方要求當事人繳納新臺幣1,000元費用,聲稱繳費後會退還。當事人繳費後決定不再繼續參與,隨即遭對方威脅稱將以「惡意棄單」為由對其提告,並聲稱會利用當事人之電話號碼查詢其監護人資料。當事人因此感到恐懼,不確定自身是否面臨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惡意棄單」為由威脅提告,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實質意義?當事人是否會因此遭到起訴?
- 對方收取費用後以威脅方式要求繼續參與,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或恐嚇罪?
- 對方聲稱將透過電話號碼查詢監護人資料,此行為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 當事人已繳納之1,000元是否有機會追回?應如何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惡意棄單」之法律效力。所謂「惡意棄單」並非我國法律上之正式用語,亦非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所規範之行為態樣。即使在一般商業交易中,消費者取消訂單頂多涉及民事違約責任,對方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舉證其所受之實際損害,方能請求賠償。而本案之網賺平台本身即有高度詐騙嫌疑,其所謂之「訂單」或「任務」是否具有真實之交易標的甚為可疑。因此,對方以惡意棄單為由威脅提告,實屬虛張聲勢之恐嚇手段,當事人不必過度擔心。
其次,對方之行為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就詐欺罪而言,對方透過不實之網賺平台,以虛偽之獲利機會誘騙當事人加入並繳納費用,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就恐嚇罪而言,對方以提告、查詢監護人等言語威脅當事人,使其心生恐懼,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對方進一步以恐嚇手段要求當事人繼續匯款,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對方聲稱將透過電話號碼查詢當事人監護人資料之部分,一般人無法僅憑電話號碼即查得他人之戶籍資料或監護人身分。此類說法通常為詐騙集團慣用之恐嚇話術,目的在於使被害人因恐懼而順從其要求。即便對方確實以不法手段取得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亦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當事人得另行追究其法律責任。
就已繳納之1,000元費用,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以受詐欺為由撤銷其付款之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惟實務上,此類網路詐騙之行為人身分多難以查明,追回款項之可能性取決於能否確認對方真實身分。建議當事人儘速報案,由警方協助追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具有典型網路詐騙之特徵,對方以虛構之法律威脅恐嚇當事人。當事人不會因「惡意棄單」遭到任何法律追訴,反而是對方涉嫌詐欺及恐嚇等犯罪行為。建議立即停止與對方聯繫並向警方報案。
- 立即停止聯繫:不再回覆對方任何訊息,切勿再匯款或提供任何個人資料,並封鎖對方之通訊軟體帳號。
- 保存所有證據:將與對方之所有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社群媒體廣告截圖等相關證據妥善保存,切勿刪除。
- 向警方報案:攜帶上述證據前往就近之派出所或刑事警察局報案,提出詐欺及恐嚇之刑事告訴。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聯繫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可疑之網賺平台資訊,協助警方建立詐騙資料庫。
- 通知金融機構:如係透過銀行轉帳匯款,可聯繫銀行嘗試申請圈存或止付,增加追回款項之可能性。
- 不必理會威脅:對方所謂提告、查監護人等均為恐嚇話術,在法律上毫無依據,無須因此感到恐懼或焦慮。
- 提醒親友注意:將此詐騙手法告知家人及朋友,避免更多人受害;如為未成年人,建議告知家長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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