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老闆未投保勞健保且工作環境不合格之法律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任職於某店家,任職期間雇主始終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此外,該工作場所之環境條件惡劣,設備老舊、通風不良,明顯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標準。當事人已離職,但希望了解雇主未投保勞健保應負之法律責任、工作環境不合格應向哪個單位申訴,以及離職後是否仍得追溯主張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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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未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應負何種行政罰則及民事賠償責任?
  • 工作環境不符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勞工應向何機關申訴?雇主違反者有何法律後果?
  • 勞工離職後,是否仍得就未投保期間之損失向雇主追溯求償?其時效為何?
  • 雇主同時未投保且環境不合格,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勞健保未投保之法律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保加保。即使僱用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雇主亦得自願為勞工加保。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3日內辦理投保。雇主違反加保義務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可處投保薪資金額之4倍罰鍰。更重要的是,同條第3項規定,因雇主未加保致勞工無法請領保險給付者,雇主應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例如勞工於未投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原可請領之勞保給付均得向雇主求償。此外,雇主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53條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關於工作環境不合格之問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明定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及防止原料、材料、通風不充分、採光照明不足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違反者,依同法第43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得命停工或停業。勞工發現工作場所有安全衛生疑慮時,得向各地勞動檢查機構(如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勞動檢查處)檢舉,主管機關將派員實施檢查,且依法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

就離職後追溯主張權益之可行性,勞工縱已離職,仍得向勞保局申訴要求雇主補辦投保手續。勞保局查證屬實後,將命雇主追溯辦理加保並處以罰鍰。關於未投保期間之損害賠償,勞工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賠償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失。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悉後2年(民法第197條),而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若雇主之違法行為係當事人離職之原因,且當事人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尚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惟須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未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已違反強制投保規定,應負行政罰鍰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工作環境不符安全衛生標準,主管機關得命停工改善並處罰鍰。勞工離職後仍得追溯主張未投保期間之權益及損害賠償。

  1. 查詢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紀錄及勞退專戶提繳明細,確認雇主是否有投保及提繳之事實。
  2. 向勞保局申訴: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加保,勞保局將調查並命雇主補辦加保及繳納保費。
  3.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就工作環境不合格之情形,向各地勞動檢查機構提出檢舉,請求實施勞動檢查。
  4. 保留相關證據:蒐集任職期間之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環境照片或影片、通訊紀錄等,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佐證。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賠償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失及補提勞退金。
  6. 注意請求權時效: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工資相關請求權為5年,應儘速行使以免時效消滅。
  7.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金額較大或雇主拒絕配合,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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